工傷假及給薪問題請教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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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4-0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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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兩個月前因公受傷,之後經歷開刀與住院,經醫師發出之診斷證明,證明中提到應休養兩個月,因此公司給予兩個月的工傷假,小弟在公司的每月底薪是43000再加上公司會給交通補助2000,工作津貼2000,餐費2000,因此我每月固定領薪51000元,但公司在我休養期間卻只發43000給我,公司的說明是因為我整個月沒上班所以沒有交通支出,也沒有進工廠所以也沒工作津貼,更不用說給你餐費..
我想請問合勞基法嗎??
另外,我受傷部位目前在做復健,經過另外一間大醫院復健醫師對傷勢診斷,認為我須天天去復建三個月,且不宜過多勞動,且我的工作需要在廠區走動,除非我的公司願意讓我上班坐著八小時什麼都不用作,否則我一定會動到傷部
請問我能再申請全天公傷假嗎?若不能,我在復健期間有何保障?
倘若我回工廠後再受傷?我的權益該怎麼保障?
很困擾這件事,請各位專業人士能幫幫我,我只想保障自己該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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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4-01-06T14:42
匿名者你好,用法令規定回答你比較有根據,因字數限制有很多、、、、如不嫌棄可用信箱。一、【工資】:(一)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經常性給與之定義)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1、紅利。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5、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6、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三)故餐費是經常性給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76勞動字第三九三二號函(四)交通補助、工作津貼(餐費)上列細則第 10 條都未排除,是經常性給與的薪資,都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問題就在這,老闆認為你現在沒有在工作中,所以這項目就不適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理由。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85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二、【職業傷害】(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二)職業傷害補償金:【勞工保險條例】1、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2、第三十六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三)職災勞工之職業病、職業傷害,可到勞保局公告傷病診治中心取診斷證明,尋求診斷、醫療、評估、轉介、諮詢等服務,有利於請職災假。(四)公司目前如准你職業傷害公傷假,符『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領到該有薪水,其實沒什麼大問題,所以老闆有勞保局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可申請抵償,勞保費也不用付,只有30%的薪資要支出給你,不算很多。(五)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摘要:1、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2、第 60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自得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工傷假期間領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就是你的依據。(六)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標準)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三、結論:(一)工傷假期間薪資領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二)復健三個月是正在治療中者,取得傷病診治中心(區域醫院)診斷證明才有根據請假。(三)醫師的診斷證明就是專業判斷依據,權益才有保障,以此不去上班老闆不能把你怎樣。(四)回去上班以後請假接受復健,就不符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就不能領職業傷害補償。 祝你順利!☺
2014-01-04 15:26:35 補充: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
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
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祝你順利!☺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4-01-06T19:18
無人幫助您
請來找
台灣勞工團結聯盟 Taiwan Solidarity Union Labor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14ts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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