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與加班的問題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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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安安,小弟於本版首PO,想請教個問題。

依現在的法令來說,單週工時40小時,超過要算加班費,
在下任職的公司是有依出勤算加班費,但有一點很怪,
比如說本週我上42小時,會算我2小時加班沒錯,
但若我有請一天年假,實際上班時間剩35小時,但班表還是42小時,
人事部說未達申報加班標準,這樣算合法嗎?

舉個例,我的班表假設是這樣:

一二三四五六日

日日休日日日休
班班班班班班班

日班就是每天上班8小時,一週40小時,但我其中有一天有加班,
其中一天請年假,班表變成:

一二三四五六日

日日休年日日休
班班班假班班班




這樣人事以我一週上不滿40小時,未達申請標準拒絕我申請加班,
甚至吃掉我之前加班的時數,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若違法,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檢舉嗎?謝謝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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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17-01-06
當然違法啊 每天最多八小時 超過算加班
Puput avatarPuput2017-01-10
如果你週一是8+2那就不合法,可以去檢舉捍衛勞工權益,
要準備的資料就是打卡紀錄、假單、薪資條來佐證你有上班
,但沒收到相等的加班費用
Freda avatarFreda2017-01-13
我的意思是,如果當週我有請年假,人事會以出勤未滿40h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1-15
拒核發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