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打算離職,
但對於特休假的計算方式,覺得HR算法有些疑問,
爬了文也在網路上查詢,仍舊有點不太懂..只好po文來請教大家...
[案例]
2014/7/21 到職,預計2016/11/8 離職
公司是照勞基法規定,滿一年七天年假之類的
HR的說法是,
2015/7/21~2016/7/20 有七天假
2016/7/20~2016/11/8 按照比例只能有兩天假。
但我的解讀是...
2014/7/21~2015/7/20 滿一年,所以2015/7/21~2016/7/20是休這滿一年的七天
2016/7/21~2017/7/20 是休 2015/7/21~2016/7/20 滿一年的七天。
公司應該還有2016/7/21~2016/11/8 按照比例給的兩天特休。
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計算方法,到底哪個才是對的?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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