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一試刑法第30題 - 考試
By Dorothy
at 2013-08-27T19:04
at 2013-08-27T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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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2年台非字第38號
案由摘要: 因被告竊盜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6 期 489-49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 ( 92.06.25 )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
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
械」而言,已見前述 (關於「器械」一語,參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本院七十
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
械』」用語) 。而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
,從而持磚塊、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部分,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
僅供參考
※ 引述《Karev (柯瑞福)》之銘言:
: 答案既然給(A)準強盜罪,那以木棍為之,應該會成立(B)的加重強盜吧?
: 最高法院99台上716判決:「所謂犯準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 不論行為人於竊盜之初即持有兇器,或於施強暴、脅迫行為時始臨時起意持有兇器,其
: 對生命、身體、安全之構成威脅並無二致,且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規定,於攜帶兇器之
: 情形,即指於強盜過程中攜帶兇器而言。又準強盜罪之罪質所以由竊盜轉為強盜,即因
: 為脫免逮捕或防護贓物而施以強暴脅迫,其強盜罪質已顯現於其強暴、脅迫行為之危害
: 性,故行為人於犯準強盜罪之施強暴、脅迫過程中持有兇器,強暴、脅迫所生危害即應
: 予加重,於此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論以加重準強盜罪,自與該條項之加重
: 意旨相符」。
--
案由摘要: 因被告竊盜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6 期 489-49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 ( 92.06.25 )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
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
械」而言,已見前述 (關於「器械」一語,參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本院七十
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
械』」用語) 。而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
,從而持磚塊、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部分,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
僅供參考
※ 引述《Karev (柯瑞福)》之銘言:
: 答案既然給(A)準強盜罪,那以木棍為之,應該會成立(B)的加重強盜吧?
: 最高法院99台上716判決:「所謂犯準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 不論行為人於竊盜之初即持有兇器,或於施強暴、脅迫行為時始臨時起意持有兇器,其
: 對生命、身體、安全之構成威脅並無二致,且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規定,於攜帶兇器之
: 情形,即指於強盜過程中攜帶兇器而言。又準強盜罪之罪質所以由竊盜轉為強盜,即因
: 為脫免逮捕或防護贓物而施以強暴脅迫,其強盜罪質已顯現於其強暴、脅迫行為之危害
: 性,故行為人於犯準強盜罪之施強暴、脅迫過程中持有兇器,強暴、脅迫所生危害即應
: 予加重,於此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論以加重準強盜罪,自與該條項之加重
: 意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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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3-08-30T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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