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一試刑法第30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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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3-08-27T21:51

Table of Contents

爭點:是否當場(脫免逮捕 當場 施以強暴手段)

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其實有修正文字(算是甲乙說之折衷說)
研討結果略以「脫離盜所並已脫離逮捕者之視線,即非屬當場」
則依題意A、B仍在附近搜尋。A走進甲躲藏的附近,甲因不耐久等
             ^^^^^^^^^^^^^^^^^
顯然未脫離逮捕者之視線!而且可能快要被發現了!!
PS:出題者想要騙看過這實務見解的考生XDDD

會議次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0 號
會議日期: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彙編(93年4月)第 352-357 頁
法律問題:甲在路邊竊取乙所有之小客車未遂之際,為乙發覺,呼喊友人丙、丁追捕
,經追逐三條街道之後,甲躲避於路邊之車旁,乙、丙、丁未見甲乃在現
場搜尋,約三十分鐘,甲因不耐久等,乃持路邊木棍敲擊乙之頭部,並趁
隙逃離現場,試問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
討論意見:甲說: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所謂當場,固不以實施竊盜或搶奪尚未
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所而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中,仍不失為當場
,上訴人攜帶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菜刀行竊,於受被害人追至店
外十餘公尺逮捕,因脫免逮捕,施以強暴之行為,仍屬當場施強暴
。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號判決可資參照。本
案甲雖然有脫離乙等人之視線,但尚在被害人之追躡中,仍屬當場
,則甲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自構成準強盜罪。
乙說:不構成。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強暴脅迫,以當場實施者為限
,如在脫離犯罪場所或追捕者之視線以後,基於別種事實而實施時
,則雖意在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亦不過為另犯他罪之原因,與前
之竊盜或搶奪行為無關,自不能適用該條以強盜論」、「刑法第三
百二十九條所謂當場,固不以實施竊盜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
,即已離盜所而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中者,仍不失為當場。惟於竊盜
或搶奪者離去盜所後,行至中途始被撞遇,則該中途,不得謂為當
場,此時如因彼此爭執,犯人予以抵抗,實施強暴或脅迫,除可另
成其他罪名外,不生以強盜論之問題」,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二十八
年非字第四十三號以及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九八四號判例,並有八十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八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甲既已脫離逮捕者
之視線,即非屬當場,甲所為自不構成準強盜罪。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惟題目中「甲因不耐久等」修正為「甲為免遭乙、丙、丁搜獲」

審查意見: (一) 採乙說。
(二) 至於甲說所引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二號判決,該判決係認定
被告因竊盜,當場被發覺,於受被害人追至十餘公尺,因脫免逮捕
而施強暴,仍應成立準強盜罪。應係指所施強暴地點雖距竊盜現場
十餘公尺,但始終不脫離被害人之視線,經被害人跟蹤追躡而至,
該判決並未認定被告施強暴時已脫離被害人之視線。故甲說引用該
判決作為被告已脫離被害人之視線,但尚在被害人之追躡中,仍屬
當場之理論基礎,似有未當。
研討結果: (一) 討論意見乙說最後一行第二句「本案甲既已脫離逮捕者之視線」修
正為「本案甲既已脫離盜所並已脫離逮捕者之視線」。
^^^^^^^^^^^^^^^^^^^^^^^^^^^^^^^^^^^^^^^^^^
(二) 採乙說。 (經付表決結果:採甲說二十票,採乙說三十二票。)


另外,個人覺得爭點不是木棍是否為兇器

依實務最偏的見解,排除自然界之物為凶器
(一)木棍假設為自然界之物(樹枝之類),成立準強盜罪
(二)木棍假設非自然界之物,仍然成立準強盜罪

92年台非字第38號判決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
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
械」而言,已見前述 (關於「器械」一語,參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本院七十
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
械』」用語) 。而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
^^^^^^^^^^^^^^^^^^^^^^^^^^^^^^^^^^^^^^^^^^^^^^^^^^
,從而持磚塊、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部分,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


重點應該是法條競爭下,應該充分評價行為人之不法行為
而究竟何選項完整評價?

簡單來說,捅人十刀不會論傷害罪、重傷害罪,而直接論殺人罪
而準強盜罪係最充分評價的

行為:竊盜+為脫免逮捕以凶器施強暴手段
依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626號判例,準強盜之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
故成立是準強盜罪,法律效果同加重強盜罪!


25年上字第6626號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非專
以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論,故第三百三十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
指自始犯強盜罪者而言,即依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者,亦包括之,如
此項準強盜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第三百三十條
論處。被告於某日夜問夥同不知姓名四人,攜帶兇器,侵入某甲家行竊,
被事主驚覺追呼,某乙聞聲幫同追趕,將其捉獲,被告情急,用刀扎傷某
乙右臀,掙脫逃逸,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則其所犯之準強盜罪,已具有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原審依第二
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
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判處罪刑,於法尚無違背。

※ 引述《dswen (落霞與孤鶩齊飛)》之銘言:
: ※ 引述《Karev (柯瑞福)》之銘言:
: : 答案既然給(A)準強盜罪,那以木棍為之,應該會成立(B)的加重強盜吧?
: : 最高法院99台上716判決:「所謂犯準強盜罪而有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 : 不論行為人於竊盜之初即持有兇器,或於施強暴、脅迫行為時始臨時起意持有兇器,其
: : 對生命、身體、安全之構成威脅並無二致,且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規定,於攜帶兇器之
: : 情形,即指於強盜過程中攜帶兇器而言。又準強盜罪之罪質所以由竊盜轉為強盜,即因
: : 為脫免逮捕或防護贓物而施以強暴脅迫,其強盜罪質已顯現於其強暴、脅迫行為之危害
: : 性,故行為人於犯準強盜罪之施強暴、脅迫過程中持有兇器,強暴、脅迫所生危害即應
: : 予加重,於此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論以加重準強盜罪,自與該條項之加重
: : 意旨相符」。
: 30
: 甲趁人不注意,敲開A 機車座墊取走A 的皮包,正要離開時,適巧A 出現,A 呼喊朋
: 友B 追捕,經追逐三條街道後,甲躲避於路邊之車旁,A、B 仍在附近搜尋。A走進甲躲藏
: 的附近,甲因不耐久等,於是持路邊的木棍敲擊A 的頭部,造成A 頭部受傷,甲則趁隙逃
: 離現場。甲成立何罪?
: (A)準強盜罪獏 (B)加重強盜罪
: (C)強盜結合罪 (D)竊盜罪與傷害罪,數罪併罰
: 沒看過某法律座談會,懇請知道的版友提供我案號
: 1.我答題時一開始就馬上把BC選項刪掉,因為不可能是強盜系列
: 強盜系列是:強暴脅迫->不能抗拒->取財行為
: 而準強盜罪依據釋字,是"因果關係倒置"(竊盜、搶奪->暴力行為->不能抗拒)
: 本題顯非強暴系列。
: 原PO的疑問可能是本題在成立準強盜後可能準用加重強盜罪
: 但是這也叫"準強盜罪準用加重強盜罪"與典型的"加重強盜罪"
: 二者基本上是有差異的
: 2.再來是判斷成不成立準強盜罪
: 首先是符不符合"當場",在熱追緝的情況下當然沒問題
: 但是本題所示"甲躲避於路邊之車旁",已經脫離追緝者的視線
: 這樣是否還符合"當場"就有疑問
: 當場,一般是解釋成有無"時空密接性"(時間緊鄰、空間銜接性)
: 本題有沒有符合時空密接,就涉及個人的價值判斷了
: 個人覺得是有
: 再來是被害者(本題即A)有沒有難以抗拒,語意不清(沒有直說難以抗拒或言明倒地不起)
: 我答題時想了許久,結果還是選了D
: 其實我一直覺得準強盜罪要慎用(因為刑度差很大)
: 或許是這樣我才會傾向選D吧(竊盜罪與傷害罪,數罪併罰)
: 最後考選部答案給A,我也是可以接受,只是內心有點嘔0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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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3-08-29T05:01
感謝~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3-08-31T09:49
@@ 奇怪 我馬上就選A 大家想太多了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3-09-01T20:09
我也選A 但是我是忘了當場這個要件XDDDD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3-09-06T05:59
也太壞心了吧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3-09-08T10:16
我決定還是去釋疑看看...因為原來的座談會內容
被揍的那個一定也是在他附近才會被揍啊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3-09-12T07:39
剛想嘗試釋疑,結果要附書的翻拍圖片,實務見解還不行嗎?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3-09-16T14:54
有一定要圖片嗎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3-09-21T14:38
欸不好意思釋疑要去哪裡釋疑啊 考選部網站的哪裡@@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3-09-25T13:13
用座談會內容恐怕沒用,因為結論是修正過的...
但還是可以試試,反正又不用錢,但要花時間就是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3-09-26T10:28
考選部登入應考人身份後很好找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3-09-26T22:46
還真的要書的圖檔...這去哪找啊
Andy avatar
By Andy
at 2013-09-30T11:57
印出來再掃描可以嗎?怎麼這麼不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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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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