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二試選考乙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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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3-01-11T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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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考試院考試委員提案,建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
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一案,請再次惠賜 卓見,俾彙整研議,請 查照惠復。

說 明:
一、本(101)年7月5日考試院召開第11屆第195次會議,計有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如旨
揭案由,經院會決議,請本部邀集產官學各界研議於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列選試科目(如智
慧財產法、金融法、財稅法、國際經濟法、勞動社會法、醫療法、科技法「例如電路佈局
、電子通訊等」)及科目應涵蓋之範圍與命題大綱等,並研議是否以相同比率錄取各選試
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以兼顧專業發展與公平合理。

二、按上述之提案,旨在針對律師考試第二試應配合社會發展與國際競爭力需要,增列選
試科目之設計,促進法學教育之多元發展,並研議是否按選試科目之不同,以相同比率錄
取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以均衡甄拔各法律專業領域優秀人才;另本案
改革目的與執業端是否增設專科律師並無關連。本部參照本案意旨,前擬具意見調查表於
本年7月23日函詢產官學界意見後,業於同年10月19日召開會議研商在案,會中作成初步
結論如次:

(一)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部分,在不增加應考人負擔之前提下,將選試科目擬列甲、乙
兩案,每一選試科目組群以列考2單元為原則,並擬具意見調查表,第二次徵詢產官學界
意見,俟彙整各界意見後,擇期賡續研商。

(二)及格方式部分,第二試錄取人數按各該選試科目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
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必考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
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者,不予及格。

(三)實施日期部分,本案預定自民國103年起實施。


※ 引述《johnny0399 (玩具)》之銘言:

:
: 3 關於給分的公平性:
: 這部份是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所在
: 現在研究所考試有些學校就有選考科目的措施
: 例如
: 東吳法研E組,即財法組(證券交易法 or 行政法)
: 北大公法組(民法or國公)、民法組(商法or 海商國私)、財經法組(公平法or證交)
: 輔大財法所和政大法研財法組,曾經需要選考公平法 or 智財法 or 證交法
: 但現在已經不需選考
: 有考過研究所的人就知道
: 報名時選考考科非常重要
: 以東吳E組為例,從E組成立以來,還沒聽說過有人是選考行政法考上的
: 我之前考東吳E組時,選考證交法好像是70分左右,我朋友選考行政法只有3x
: 身邊選考行政法的人沒聽過有高過50的,但選考證交法考50以上的還不少
: 而聽輔大的朋友說,輔大大學部的學生都知道,選考智財法比較有利,智財老師給分比較寬
: 最後上榜者也已選考智財者居多
: 我上篇文章就有提到過,商法要拿高分跟公法要拿高分難度差很多
: 以今年榜首為例,榜首的公法也拿不到過半的分數,商法要拿到破百並不難
: 我很懷疑今年公法到底有沒有人破百?就算有,人數應該也是一支手數得出來
: 出題,改題的老師不一樣,主觀給分標準就不一樣,
: 當然老師可以自由心證給分,算是學術自由、判斷餘地的保護空間
: 但這樣對學生公平嗎?不言而喻
: 一樣的結果可以預期會發生在律司考試上
: 到時候報名,選考科目時時就已經間接(還是該說直接?)決定你是否上榜了
: 說實話我覺得這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雖然我們學平等原則都會說追求實質平等
: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 考試院那些高官門八成是抱持著反正都是律司考試,
: 選考哪些科目是自己的選擇
: 自己要概括承受分數,考不好也是考生們不認真(?)
: 套公法的話來說,高官們可能覺得選考科目是主觀條件限制,並非考生努力不能改變的
: 但假設選考勞社法的考生平均得分是45分,租稅法55分,智財法65分
: 請問實質公平在哪?
: 當然也有可能是選考智財法的學生們比較用功,選考勞設法的學生可能比較不用功
: 所以造成分數的落差
: 但我個人認為造成選考科目的平均分數落差,最大的原因不是學生的用功程度
: 而是老師們給分寬嚴度不一,我覺得這已經是客觀條件限制,並非考生努力而可以改變的
: 可能會有以下情況出現:
: 改制第一年選考特定科目(假設是勞社法)的考生上榜率較高
: 考生高喊不公平,同時報名時選考勞社法的考生增加>>考選部要求勞社法的給分"審慎"
: 考選部要求智財法給分"審慎">>........形成每年選考科目的報名人數有鐘擺效應的循環
: 鐘擺效應較明顯的例子如台大民法組和商法組,考科一模一樣只有加權科目不一樣
: 常常形成某年民法組報名人數較商法組多,次年報名商法組的人比民法組的人多
: 後年又變成民法組報名人數增加的循環
: 小結:就制度面來說,
: 增加選考科目似乎增加不同背景的人的考試優勢,對於考生也有更多元化的選擇
: 看似有利,也增加考生發揮興趣與專長的可能性
: 但就實然面而言,上述種種因素均可能使考試喪失平等性,使考生上榜的機會並非完全
: 取決於實力,而是選考科目的選擇
: 給大家的建議是,趕快考上吧,不要成為新制的白老鼠...這比100年改制二試還恐怖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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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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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3-01-16T13:12
選科前33是門檻...那不變超重要的?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3-01-20T06:04
選考變最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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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3-01-25T03:15
我的理解能力不太好,實在無法理解考選部的說明,
有板友可以幫忙or舉例說明一下嗎?

102年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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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3-01-11T13:46
考試名稱:102年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報名日期:102年1月14日 至 102年1月28日 考試日期:102年2月24日 本次甄試總計正取250名,備取125名。 包括七等一級(菁英儲備人員20名、海外儲備人員20名、營繕建築管理人員1名、 營繕水電工空調管理人員1名)、六等一級(外匯人員 ...

101地特五等法學大意36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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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3-01-11T13:29
大家好: 想請問大家法意第36題, 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下列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描 述,何者錯誤? (A)該退休準備金係以勞工個人帳戶制之方式提撥存儲 (B)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 (C)勞動基準法訂有勞工退休基金之最低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 (D ...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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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3-01-11T13:12
還有一題 甲將向乙借用之機車交予丙修理,丙修理完後因修理費用未獲清償,乃拒絕將機車還予甲 ‧經甲告知乙該情,乙出面主張其為所有人,請求丙還機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任何理由,丙均不得拒絕返還機車與乙 B無論任何理由,丙皆得拒絕返還機車與乙 C甲送修時,丙明知乙為所有人時,丙不得拒絕返還機車予乙 D ...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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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3-01-11T13:04
101原住民 17.甲曾至租車公司租車,租期兩天,租期期間將車撞毀‧該租車公司要求甲賠償該損害 新台幣50萬元,但甲當時付不出錢,以至欠租車公司新台幣50萬元,該筆請求權之 消滅時效為何? A.十五年 B.五年 C.二年 D.一年 答案是A,但是民法197第一項,損害賠償請求 ...

購買地政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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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3-01-11T12:22
HI~大家好 想請教各位鬥士們,本人目前在高雄,想報考地政類國考,為何選擇地政就不多贅述了.. 補習班部份則是打算等新開班再去報名上課了~ 目前,在政大書城跟建國上有間兼賣二手書看到想買的地政參考書之外,其它書局出現 地政用書其實不多,也都沒有折扣哩!! 想請問,若想買這類書籍,我還可以從哪去找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