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二試選考乙事 - 考試
By Emma
at 2013-01-12T04:08
at 2013-01-12T04:0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owar (戰鬥目的即戰士生存意義)》之銘言:
: 簡單的分析
: 有解讀錯誤請指正!(鞠躬)
: ※ 引述《winghsu (我想回日本)》之銘言:
: : 主旨:有關考試院考試委員提案,建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
: : 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一案,請再次惠賜 卓見,俾彙整研議,請 查照惠復。
: : 說 明:
: : 一、本(101)年7月5日考試院召開第11屆第195次會議,計有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如旨
: : 揭案由,經院會決議,請本部邀集產官學各界研議於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列選試科目(如智
: : 慧財產法、金融法、財稅法、國際經濟法、勞動社會法、醫療法、科技法「例如電路佈局
: : 、電子通訊等」)及科目應涵蓋之範圍與命題大綱等,並研議是否以相同比率錄取各選試
: : 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以兼顧專業發展與公平合理。
: 分析:
: 1.說明一可知,這種考法,僅適用於「律師考試」(所以司法三等....!?)
: : 二、按上述之提案,旨在針對律師考試第二試應配合社會發展與國際競爭力需要,增列選
: : 試科目之設計,促進法學教育之多元發展,並研議是否按選試科目之不同,以相同比率錄
: : 取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以均衡甄拔各法律專業領域優秀人才;另本案
: : 改革目的與執業端是否增設專科律師並無關連。本部參照本案意旨,前擬具意見調查表於
: : 本年7月23日函詢產官學界意見後,業於同年10月19日召開會議研商在案,會中作成初步
: : 結論如次:
: : (一)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部分,在不增加應考人負擔之前提下,將選試科目擬列甲、乙
: : 兩案,每一選試科目組群以列考2單元為原則,並擬具意見調查表,第二次徵詢產官學界
: : 意見,俟彙整各界意見後,擇期賡續研商。
: 分析:
: 2.似乎選考科到現在還是沒有確切的定論(也就是還沒有真的決定是智財、勞社、租稅)
: 可能還有主要考科的老師企圖扭轉局勢吧...(請扭轉成功啊!!>"<)
: : (二)及格方式部分,第二試錄取人數按各該選試科目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
: : 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必考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
: : 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者,不予及格。
: 分析:
: 3.以各組全程到考33%做為標準,但如果必考科目的分數不到前50%,那就不予及格。
: 換言之,選考科考的再高也沒用,必考科分數沒有前50%就掰掰了~!
: 所以重點還是在必考科上,可是如果必考科沒有前50%靠選考科上前33%...
: ....這種分數疏難想像~
不然想像
因為但書是第二試考生所共同應考之必考科目成績合計要達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內 亦即不分組別的"總total"排序
如果第二試 剛好有總total百分之五十以內資質的高手們
集中選考於三組別中之某一組或兩組 那麼剩下較不受高手青睞之組別
該組別前33%的高手中 出現未符總total前50%強的情形也就不足為奇了
不過筆者另有一道疑問
選組的確定是在過第一試之後 報考第二試之前
還是在報考第一試之前?
: : (三)實施日期部分,本案預定自民國103年起實施。
: 分析:
: 4.「新新制」預定民國103年實施(大家今年拼吧!!)
: 祝大家今年準備考試順利,有解讀錯誤請感謝指正(鞠躬)
--
: 簡單的分析
: 有解讀錯誤請指正!(鞠躬)
: ※ 引述《winghsu (我想回日本)》之銘言:
: : 主旨:有關考試院考試委員提案,建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
: : 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一案,請再次惠賜 卓見,俾彙整研議,請 查照惠復。
: : 說 明:
: : 一、本(101)年7月5日考試院召開第11屆第195次會議,計有18位考試委員聯名提案如旨
: : 揭案由,經院會決議,請本部邀集產官學各界研議於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列選試科目(如智
: : 慧財產法、金融法、財稅法、國際經濟法、勞動社會法、醫療法、科技法「例如電路佈局
: : 、電子通訊等」)及科目應涵蓋之範圍與命題大綱等,並研議是否以相同比率錄取各選試
: : 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以兼顧專業發展與公平合理。
: 分析:
: 1.說明一可知,這種考法,僅適用於「律師考試」(所以司法三等....!?)
: : 二、按上述之提案,旨在針對律師考試第二試應配合社會發展與國際競爭力需要,增列選
: : 試科目之設計,促進法學教育之多元發展,並研議是否按選試科目之不同,以相同比率錄
: : 取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以均衡甄拔各法律專業領域優秀人才;另本案
: : 改革目的與執業端是否增設專科律師並無關連。本部參照本案意旨,前擬具意見調查表於
: : 本年7月23日函詢產官學界意見後,業於同年10月19日召開會議研商在案,會中作成初步
: : 結論如次:
: : (一)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部分,在不增加應考人負擔之前提下,將選試科目擬列甲、乙
: : 兩案,每一選試科目組群以列考2單元為原則,並擬具意見調查表,第二次徵詢產官學界
: : 意見,俟彙整各界意見後,擇期賡續研商。
: 分析:
: 2.似乎選考科到現在還是沒有確切的定論(也就是還沒有真的決定是智財、勞社、租稅)
: 可能還有主要考科的老師企圖扭轉局勢吧...(請扭轉成功啊!!>"<)
: : (二)及格方式部分,第二試錄取人數按各該選試科目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
: : 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必考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
: : 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者,不予及格。
: 分析:
: 3.以各組全程到考33%做為標準,但如果必考科目的分數不到前50%,那就不予及格。
: 換言之,選考科考的再高也沒用,必考科分數沒有前50%就掰掰了~!
: 所以重點還是在必考科上,可是如果必考科沒有前50%靠選考科上前33%...
: ....這種分數疏難想像~
不然想像
因為但書是第二試考生所共同應考之必考科目成績合計要達
"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內 亦即不分組別的"總total"排序
如果第二試 剛好有總total百分之五十以內資質的高手們
集中選考於三組別中之某一組或兩組 那麼剩下較不受高手青睞之組別
該組別前33%的高手中 出現未符總total前50%強的情形也就不足為奇了
不過筆者另有一道疑問
選組的確定是在過第一試之後 報考第二試之前
還是在報考第一試之前?
: : (三)實施日期部分,本案預定自民國103年起實施。
: 分析:
: 4.「新新制」預定民國103年實施(大家今年拼吧!!)
: 祝大家今年準備考試順利,有解讀錯誤請感謝指正(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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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3-01-14T13:53
at 2013-01-14T13:53
By Adele
at 2013-01-18T05:43
at 2013-01-18T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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