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三軌並行 特休可採「曆年制」 - 離職
By Elizabeth
at 2017-03-19T16:35
at 2017-03-19T16:35
Table of Contents
以下文件可至 https://bitbucket.org/kentyeh/annualleave/ 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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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的新聞 http://bit.ly/2mEQwcZ 大意是: 「勞動部昨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明定勞資同意後,除現行周年制外,企業還可改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或採會計年度做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宣告特休假「曆年制」合法化。」
須依比例計算給假
「勞動部舉例,若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以周年制計算時,在2018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若採「曆年制」,勞工在2018年可獲3天特休假外,滿1年的7天可照比例給3.5天,合計6.5天;這6.5天若在2018年度未休完,也須於當年12月31日結清,意即未休完須折算為日薪。2019年則可獲剩下3.5天,再加下一年度10天照比例給5天,合計8.5天,以此類推。 」
看完上面勞工就會算了嗎,讓我先把官方說法轉成示意圖
http://i.imgur.com/LoWjMfK.png
官方說法,簡單來說,就是曆年度開始,結算到目前特休假然後加周年特休假在本年度所佔比例。
以A欄 2018/1/1 說明:因為在這天因為已就職滿3個月,所以結算年假有3天,再加上在滿1周年特休在2018曆年所佔比例,也就是 2018/7/1 ~2019/1/1 所佔 2018 曆年度的比例:也就是7天的一半 3.5 天,所以得出 2018 曆年特休共 6.5 天。
再以C欄 2019/1/1 說明:按周年制在這天,員工已得 10 天年假,結算2018曆年已休天數,得 3.5 天,而 2019/7/1 ~ 2020/1/1 所佔 2019 曆年度的比例:也就是10天的一半 5 天,所以得出 2019 曆年特休共 8.5 天。
依此類推得出 2020 曆年度年假為 5 + 7.1 天,共 12.1 天。
同樣若是採用會計年度(日本企業通常以4/1日為會計年度開始,不得說勞動部好貼心,連這個都想到)
http://i.imgur.com/jHKcPwl.png
現在問題來了,勞基法第38條說「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現在又說「勞資同意後」企可以改為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問題是「勞資同意後」, 通常是勞工被同意,在大部分沒有工會,勞方居於弱勢的情況下,勞工已失去自行排定之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二個問題是,結清日的問題,假設該員工在 2018/7/1 ~ 2018/12/31 間離職,按周年制員工共有 10 天假,可是按照曆年制,員工只得到 6.5 天假,有可能員工未注意或是慣老闆要凹該員工 3.5 天的假,又是容易創造勞資糾紛的爆點。
同樣的,若是員工在 2020/1/1 ~ 2020/6/30 間離職,按曆年在2020年度授予該員工 12.1 天,這時不爽的老闆會不會推翻已同意的曆年制,聲稱按周年制再向該員工追回多出的7.1天假日?會不會造成對老闆有利時採曆年制,對老闆不利時老問又拿出周年制來卡員工?
這次施行細則改版美其名是便於企業管理,真的如此嗎?
依我的看法,大企業通常有資訊單位,只要每天跨日時跑一次排程,輕易就能算出每個人的年休,若是人少的企業,人資用手算,真得就會算嗎?
假設一員工 2017/8/4到職,你自已能不能算出以下結果?我相信一大半的人都算不出來,勞動部可說對企業貼心,對勞工刁難。
http://i.imgur.com/JfdBiX2.png
同樣地,我相信舊制曆年制,也有很多人不會算,不像新制採提前制(像2018/1/1雖未滿周年,但特休仍以滿周年店佔該年度比例計算特休),很多公司的曆年仍以年度開始的那天的周年年資來計算特休,而且採的是週年曆年制:也就是先滿足周年制後再照曆年制計算,以下以我為例,我當年是2010/8/4日進公司,隔年2011/8/4被告知到年底前有2.x天的特休可放(以2011/8/4 ~2011/12/31佔2011年度比例),一直到 2012/1/1 才因為滿1年才有7天特休。
現在我以2011/3/1 日到職為例,計算特休如下:
http://i.imgur.com/EYJjPSl.png
A欄位是因為 2012/3/11 滿周年至年底佔 2012 年度比例,也就是 2012/3/1 ~ 2012/12/31 有5.9天可休
2013曆年度開始,因為這時滿周年,所以當年度給假 7 天(舊制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這7天為了對照周年制,我把它拆成 1.1 天 與 5.9天,才可滿足週年制 2012/3/1 ~ 2013/3/1 的7天(A+B),也會滿足2013曆年度的7天(B+C)[請細看,這樣的拆法會讓如E+F與G+H的和都會滿足下方的周年制]。
同樣地,到了 2015 曆年,因已滿3年,所以給假10天(舊制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也同樣是拆成兩部分以對照周年制。
在2017/1/1這天很多公司為了因應6個月得3天特休,所以紛紛把曆年制改回週年制,
首先新舊制在 5 年以上特休的差異是一天,也就是滿週5年以上,新制會在2017/1/1這天多1天假,按照上下和相等來看,2016/3/1~2017/3/1週年制來看有假 15+1 天 會等於上方 (I+J) 之和,所以在這天從曆年制轉週年制,該員工在 2017/1/1~2017/3/1會得假 J=15+1-5.9=10.1天,然後到2017/3/1後照周年制再得15天特休。
若公司仍執意採曆年制,按勞動部仍需在 2017/1/1這天結算仍然是 10.1 天特休,然以在再加上 滿6周年特休2017/3/1~2018/1/1日數佔2017曆年比例= 15 × 306 ÷ 365 ? 12.6 天 共 22.7 天
上述計算方法,我已經做了一個Excel(有ods與xls兩種格式),請到https://bitbucket.org/kentyeh/annualleave 下載 周年曆年對照表。
未休完須折算日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無論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度,資方給勞工的特休假天數均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結清日也須依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予。 細則也明定是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
還是那句老話,勞動部明定月薪以30日計,也就是咧假日老闆也應給薪,若離職前剩5天特休,折算日薪也只能拿到5天的錢,若是全請還會跨2天休假日,也就是老闆會發給您7天的薪水並幫您保這7天的勞保。
當然如果能在月底離職是最完美地,因為健保以月底所在單位計費,如果月底這天離職,老闆還必須幫您出這個月的健保費,若是月底這天還沒到新公司上班,拍謝,這個月健保費得自已出,過一陣子就會收到區公所的繳費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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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的新聞 http://bit.ly/2mEQwcZ 大意是: 「勞動部昨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明定勞資同意後,除現行周年制外,企業還可改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或採會計年度做為給假與結清計算基礎,宣告特休假「曆年制」合法化。」
須依比例計算給假
「勞動部舉例,若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以周年制計算時,在2018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若採「曆年制」,勞工在2018年可獲3天特休假外,滿1年的7天可照比例給3.5天,合計6.5天;這6.5天若在2018年度未休完,也須於當年12月31日結清,意即未休完須折算為日薪。2019年則可獲剩下3.5天,再加下一年度10天照比例給5天,合計8.5天,以此類推。 」
看完上面勞工就會算了嗎,讓我先把官方說法轉成示意圖
http://i.imgur.com/LoWjMfK.png
官方說法,簡單來說,就是曆年度開始,結算到目前特休假然後加周年特休假在本年度所佔比例。
以A欄 2018/1/1 說明:因為在這天因為已就職滿3個月,所以結算年假有3天,再加上在滿1周年特休在2018曆年所佔比例,也就是 2018/7/1 ~2019/1/1 所佔 2018 曆年度的比例:也就是7天的一半 3.5 天,所以得出 2018 曆年特休共 6.5 天。
再以C欄 2019/1/1 說明:按周年制在這天,員工已得 10 天年假,結算2018曆年已休天數,得 3.5 天,而 2019/7/1 ~ 2020/1/1 所佔 2019 曆年度的比例:也就是10天的一半 5 天,所以得出 2019 曆年特休共 8.5 天。
依此類推得出 2020 曆年度年假為 5 + 7.1 天,共 12.1 天。
同樣若是採用會計年度(日本企業通常以4/1日為會計年度開始,不得說勞動部好貼心,連這個都想到)
http://i.imgur.com/jHKcPwl.png
現在問題來了,勞基法第38條說「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現在又說「勞資同意後」企可以改為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問題是「勞資同意後」, 通常是勞工被同意,在大部分沒有工會,勞方居於弱勢的情況下,勞工已失去自行排定之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二個問題是,結清日的問題,假設該員工在 2018/7/1 ~ 2018/12/31 間離職,按周年制員工共有 10 天假,可是按照曆年制,員工只得到 6.5 天假,有可能員工未注意或是慣老闆要凹該員工 3.5 天的假,又是容易創造勞資糾紛的爆點。
同樣的,若是員工在 2020/1/1 ~ 2020/6/30 間離職,按曆年在2020年度授予該員工 12.1 天,這時不爽的老闆會不會推翻已同意的曆年制,聲稱按周年制再向該員工追回多出的7.1天假日?會不會造成對老闆有利時採曆年制,對老闆不利時老問又拿出周年制來卡員工?
這次施行細則改版美其名是便於企業管理,真的如此嗎?
依我的看法,大企業通常有資訊單位,只要每天跨日時跑一次排程,輕易就能算出每個人的年休,若是人少的企業,人資用手算,真得就會算嗎?
假設一員工 2017/8/4到職,你自已能不能算出以下結果?我相信一大半的人都算不出來,勞動部可說對企業貼心,對勞工刁難。
http://i.imgur.com/JfdBiX2.png
同樣地,我相信舊制曆年制,也有很多人不會算,不像新制採提前制(像2018/1/1雖未滿周年,但特休仍以滿周年店佔該年度比例計算特休),很多公司的曆年仍以年度開始的那天的周年年資來計算特休,而且採的是週年曆年制:也就是先滿足周年制後再照曆年制計算,以下以我為例,我當年是2010/8/4日進公司,隔年2011/8/4被告知到年底前有2.x天的特休可放(以2011/8/4 ~2011/12/31佔2011年度比例),一直到 2012/1/1 才因為滿1年才有7天特休。
現在我以2011/3/1 日到職為例,計算特休如下:
http://i.imgur.com/EYJjPSl.png
A欄位是因為 2012/3/11 滿周年至年底佔 2012 年度比例,也就是 2012/3/1 ~ 2012/12/31 有5.9天可休
2013曆年度開始,因為這時滿周年,所以當年度給假 7 天(舊制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這7天為了對照周年制,我把它拆成 1.1 天 與 5.9天,才可滿足週年制 2012/3/1 ~ 2013/3/1 的7天(A+B),也會滿足2013曆年度的7天(B+C)[請細看,這樣的拆法會讓如E+F與G+H的和都會滿足下方的周年制]。
同樣地,到了 2015 曆年,因已滿3年,所以給假10天(舊制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也同樣是拆成兩部分以對照周年制。
在2017/1/1這天很多公司為了因應6個月得3天特休,所以紛紛把曆年制改回週年制,
首先新舊制在 5 年以上特休的差異是一天,也就是滿週5年以上,新制會在2017/1/1這天多1天假,按照上下和相等來看,2016/3/1~2017/3/1週年制來看有假 15+1 天 會等於上方 (I+J) 之和,所以在這天從曆年制轉週年制,該員工在 2017/1/1~2017/3/1會得假 J=15+1-5.9=10.1天,然後到2017/3/1後照周年制再得15天特休。
若公司仍執意採曆年制,按勞動部仍需在 2017/1/1這天結算仍然是 10.1 天特休,然以在再加上 滿6周年特休2017/3/1~2018/1/1日數佔2017曆年比例= 15 × 306 ÷ 365 ? 12.6 天 共 22.7 天
上述計算方法,我已經做了一個Excel(有ods與xls兩種格式),請到https://bitbucket.org/kentyeh/annualleave 下載 周年曆年對照表。
未休完須折算日薪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無論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度,資方給勞工的特休假天數均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結清日也須依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給予。 細則也明定是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30計算」
還是那句老話,勞動部明定月薪以30日計,也就是咧假日老闆也應給薪,若離職前剩5天特休,折算日薪也只能拿到5天的錢,若是全請還會跨2天休假日,也就是老闆會發給您7天的薪水並幫您保這7天的勞保。
當然如果能在月底離職是最完美地,因為健保以月底所在單位計費,如果月底這天離職,老闆還必須幫您出這個月的健保費,若是月底這天還沒到新公司上班,拍謝,這個月健保費得自已出,過一陣子就會收到區公所的繳費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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