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工讀遣散費&預告工資該如何計算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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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9-11-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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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間店打工已滿要7個月
就在今日老闆突然要我26日離職
那日剛好是我這個月份上班最後一日,接下來就開始休假直到12月
所以11月底就是我再那間店待滿的第七個月
以下是我的7月來的薪資:(一小時75元)
5月份2700元
6月份5700元
7月份5625元
8月份11925元
9月份9225元
10月份6450元
11月份4875元
然後老闆是在23日通知我26日上完班就離職,資遣的預告期"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前預告知",我條件符合,但老闆卻是在離職3日前才通知,所以:
1.我的遣散費該如何計算?*請給我詳細的說明、以及完整的公式
2.我的預告工資該如何計算?*請給我詳細的說明、以及完整的公式
Update:
首先,先謝謝您_溫刀某郎您的回答。
以下是我的回答:
*我不是童工,我已滿二十二歲。
*當初應徵面試時老闆就有說時薪是75,我是可以接受。但是現在因為他很突然的要我離職,我不能接受,所以才要跟他申請遣散、預告工資。
*我店裡是排班制,我說的26日,那是我十一月排的最後一天班,接下來就一直休假休到時二月,所以11月份4875元,是我十一月份的完整薪水。
Update 2:
*我沒有利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尋找工作。我只是一個工讀生,但是工讀生權益也是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吧!
*我沒有想要走到告他這一步,我也知道老闆沒有幫我保勞健保以及老闆給我的時薪根本是不符合規定,我今天下班後跟他談的是他接受艮我資遣費,但是因為我完全不懂這些法律條文,所以我希望能夠找到一些對我有利的方式(但是不走法律程序)替我爭取到我最大的權益。麻煩您,再幫我看一下~謝謝您_溫刀某郎

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09-11-27T11:36
如果你確定你是符合勞基法的適用,而且沒有因為勞基法第18 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那你可以向你的老闆要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或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由於你提共的資料未說明你實際工作日數(因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另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我不知道你是否有上述之日數應不記入之日數:
妳十一月份提共的金額是算到11月26日還是11月30日我也不清楚!!
故我是用妳目前所擁有的資料算出的預告期間之工資算法:
假設算至11月30日也沒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說之不記入之日數:
6月份5700元+7月份5625元+8月份11925元+9月份9225元+10月份6450元+11月份4875元=43,800
43,800/180=243
243*10=2430------->妳預告期間之工資
我在計算的時候發現妳的時薪換算後根本底於基本工資,因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勞基法第三十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妳正常工時應為8小時)
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故月休至少4天)
以你說的時薪75原來換算
75*8*26=15600

勞基法第二十一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的規定基本工資為17280)
妳的老闆根本就把你當童工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你是15歲以上未滿16歲或是國中畢業未滿16歲的童工嗎?
如果不是,來信我交你如何要到你老闆這段期間壓榨你的血汗錢吧
再來說你的資遣費算法吧
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你是適用第二款的計算方式
15600*7/12=9100
以上,但我先說明如果妳不是童工應該改成:17280*7/12
而最低基本工資的時薪也應該改成84元
2009-11-24 06:50:38 補充:
妳已滿二十二歲當然不是童工了一個工讀生也是符合勞基法的適用只要你的工作是適用勞基法的工作(目前絕大多數勞雇關係的工作都適用勞基法的)
你說你並不想告老闆來保障你的權利,其實我也沒有說過要妳去告老闆啊,但你可以走法律途徑來保障你的權利,走法律途徑部代表要去告他。
我想問你,你老闆經營的事業在要妳離職之後還要繼續營業嗎?
跟他利用時間好好談告訴他這些法律規定,你就把這篇知識+內容拿給他看,你老闆違反勞基法很多條的規定,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他又沒發資遣費給你可以依據勞基法第七十八條科三萬以下罰金。
2009-11-24 06:50:57 補充:
沒給你投保勞健保又犯了勞工保險條例與全民健保保險法的規定。跟老闆說把那些政府會處罰的罰金省下來只要給你預告薪資與資遣費就好了。
妳不需要去告老闆只要去勞工局申訴,勞工局上門來做勞動檢查,你老闆生意還要不要做?
依勞基法第七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省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第七十三條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第。
2009-11-24 06:51:16 補充:
跟老闆好好談爭取你應得的預告薪資與資遣費就好。逼不得已再依七十四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把這篇印下來給他看看,讓他看看懂懂法律對他的規定。
妳只步過要跟他爭取一點點的應得錢。
相信可以做老闆的人都不是笨蛋的給你的預告薪資與資遣費比起被罰的少很多的。
2009-11-24 06:51:28 補充:
既然那個時薪75是你能接受的金額,那妳就可以直接跟老闆要求妳預告期間之工資
243*10=2430再加上資遣費15600*7/12=9100 ,合計11530
跟老闆動之以情 誘之以利 說之以理 做後不行再去檢舉
我很樂意有人來跟我檢局舉的
檢舉他不是告他
檢舉是行政處份不是司法的審判
有問題再問我
你住在哪一個縣市的?工作又是在哪一個縣市呢?
2009-11-24 17:15:05 補充:
妳已滿二十二歲
當然不是童工了
妳當初應徵面試時老闆就有說時薪是75,妳可以接受。
但勞基法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此你有權利主張的,但你願意接受是老闆運氣好但老闆仍然違法
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只能說妳善良吧
我是建議你把這些內容讓老闆看看
老闆如果還要繼續營業應該不想惹上麻煩
老闆把被罰的錢付你預告薪資與資遣費都還夠
老闆又沒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與全民健保法幫你加保
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2009-11-24 17:15:29 補充:
第 72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2009-11-24 17:15:48 補充: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依全民健保法第69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依第三十條規定,追繳保險費及滯納金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四倍之罰鍰。罰
我知道你沒打算去告老闆
所以我告訴你
這只要去勞工局檢舉老闆生意還要不要做
老闆要面對勞工局的勞動檢查就不用營業了
這不是告老闆
檢舉是行政罰告是司法審判
妳只要很巧妙的讓老闆知道你知道你的權利
2009-11-24 17:16:23 補充:
依據勞基法
第七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省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三條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所以老闆應該會接受吧
不然就讓我們當地同仁處裡吧
2009-11-24 17:16:57 補充:
只要有勞檢所的上門老闆就會很麻煩,很多類似的工作場合基本上不這麼的合乎勞基法,到時候被開罰一定超過該給你的遣散費、預告工資
妳就好好的跟老闆靜下來談
告訴他你的看法與權利
不然你離職會去勞工局
依據勞基法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以你可以檢舉,不需要去告老闆,老闆就很煩煩了
2009-11-24 17:17:08 補充:
妳這樣試試看吧,讓老闆知道你只是要
243*10=$2430-------妳預告期間之工資
15600*7/12=$9100---妳的資遣費
$2430+$9100=11,530----你只是要求這樣的金額比起被罰少很多
所以老闆應該會接受吧
不然就讓我們當地同仁處裡吧
2009-11-24 17:18:52 補充:
妳已滿二十二歲
當然不是童工了
妳當初應徵面試時老闆就有說時薪是75,妳可以接受。
但勞基法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此你有權利主張的,但你願意接受是老闆運氣好但老闆仍然違法
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只能說妳善良吧
我是建議你把這些內容讓老闆看看
老闆如果還要繼續營業應該不想惹上麻煩
老闆把被罰的錢付你預告薪資與資遣費都還夠
老闆又沒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與全民健保法幫你加保
2009-11-24 17:19:21 補充:
妳已滿二十二歲
當然不是童工了
妳當初應徵面試時老闆就有說時薪是75,妳可以接受。
但勞基法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此你有權利主張的,但你願意接受是老闆運氣好但老闆仍然違法
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只能說妳善良吧
我是建議你把這些內容讓老闆看看
老闆如果還要繼續營業應該不想惹上麻煩
老闆把被罰的錢付你預告薪資與資遣費都還夠
老闆又沒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與全民健保法幫你加保
2009-11-24 17:19:54 補充:
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2009-11-24 17:20:47 補充:
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2009-11-24 17:21:29 補充:
依全民健保法第69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依第三十條規定,追繳保險費及滯納金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四倍之罰鍰。
我知道你沒打算去告老闆
所以我告訴你
這只要去勞工局檢舉老闆生意還要不要做
老闆要面對勞工局的勞動檢查就不用營業了
這不是告老闆
檢舉是行政罰告是司法審判
2009-11-24 17:22:02 補充:
妳只要很巧妙的讓老闆知道你知道你的權利
依據勞基法
第七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省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三條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2009-11-24 17:22:31 補充:
只要有勞檢所的上門老闆就會很麻煩,很多類似的工作場合基本上不這麼的合乎勞基法,到時候被開罰一定超過該給你的遣散費、預告工資
妳就好好的跟老闆靜下來談
告訴他你的看法與權利
不然你離職會去勞工局
依據勞基法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以你可以檢舉,不需要去告老闆,老闆就很煩煩了
2009-11-24 17:22:52 補充:
妳這樣試試看吧,讓老闆知道你只是要
243*10=$2430-------妳預告期間之工資
15600*7/12=$9100---妳的資遣費
$2430+$9100=11,530----你只是要求這樣的金額比起被罰少很多
所以老闆應該會接受吧
不然就讓我們當地同仁處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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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09-11-25T01:27
6月份5700元+7月份5625元+8月份11925元+9月份9225元+10月份6450元+11月份4875元=43,800
43,800/180=243
243*10=2430------->妳預告期間之工資
溫刀某郎先生; 請問他是排班的時薪,應該除以180(天)嗎?還是實際天數,要不一天(日薪)才243元,那會有很多人要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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