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因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在我休假的時候突然要我離職,在我在這公司工作勞保加入約2個月的時候(99年8月初~99年10月初離職)我可以向公司要求遣散費嗎?薪水2萬的話遣散費有多少呢公司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我但勞保還在加保中...(到今天尚未退保)若我要申請失業給付的話可以申請嗎?需要請公司先將我的勞保退保嗎2、生育給付的【一、請領資格1.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
急~~~關於失業給付、生育給付、國民年金相關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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