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 民間團體調解人 - 離職

Table of Contents

上個月底公司突然改變方針

每天由固定9小時輪班改成

要做13小時7小時輪班有點吃不消

外加改成有點要自負門市盈虧的模式

於是在5月2號的時候下午寄了一封離職信註明5月5號離職

結果當天晚上回家閱讀法條才發現符合勞基法第14條的規定

所以在5月3號的早上又寄了一封主張非自願性離職的e-mail

5月4號公司寄來了離職單但上面是寫自願離職

所以我等到禮拜一打電話去勞工局後 在5月6日完成填寫

並註明非自願離職

但問題來了 前幾天25號的時候詢問公司才發現公司 不承認

我非自願性離職的身分 咬定我先寄出自願性離職信

勞工局目前建議我先去協調 但是詢問台北市政府跟新北市政府

感覺態度兩極 感覺新北市政府較偏向資方 無奈公司在新北市

目前的疑問是申請調解的部分有民間團體 調解人 與 主管機關調解會

我該如何做才好呢?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