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關於特殊境遇婦女的事...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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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09-06-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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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知道裡面需要的文件"全戶最近一年之所得稅及不動產證明"是要去哪裡申請?
2.他有很多項目EX: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那我是該看哪一項我需要再去拿那一項的申請表嗎?
3.我記得其中一項是就讀大學有減免學雜費60%,那我是要申請哪一項?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09-06-07T23:09
1.首先請您一定要堅強且堅持。一個人照顧家庭的確很辛苦也很偉大
2.同時也請您再次確認是否符合資格以免浪費時間及精神
假設您『設籍於台北市』
3.申請資格:
(1)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最近1年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98年度每人每月未超過新臺幣26,483元。
(3)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所得)98年度每人未超過新臺幣436,74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款別說明:
第1款: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第2款: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指申請人已完成離婚登記前,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民事訴訟或成立訴訟和解,或檢具家庭暴力受暴證明文件,證明因上述事實,而辦理協議離婚登記】。
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
第4款: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第5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所稱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指申請人離婚或未婚生子,因協議、法院裁定或民事保護令而單獨取得18歲以下子女監護權,且未與前配偶(或子女生父、生母)共同生活;如確為實際扶養子女,然未取得子女監護權者,本局將派請社工員訪視協助認定。】
【所稱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指申請人實際與18歲以下之孫子女同住,且其孫子女之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所稱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係指申請人實際與6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98年度為17,280元)】。
第6款: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所稱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為感化教育、強制工作、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
第7款:經本局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2)照顧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3)原負擔家計者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中。
(4)因離婚獨自扶養六歲以上18歲以下之子女,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其每月工作收入未達當年度基本工資。
(5)非自願性失業未領取失業給付,且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註1: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註2:符合第3款規定,得不受實際居住臺北市之限制。
1.答:請您「持身分證正本、印章」且就近前往任何一個「國稅局」即可「免費申請」
2.答:您的狀況.看起來應屬於「子女教育補助」
3.答:凡高中以上學校即符合申請條件
A.另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表。
2.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3.全家人口財稅資料。
4.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5.如委任他人代辦,需檢附委任書、申請人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或財稅資料,得由申請人授權本局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申請取得。
B.洽辦單位如下:
1.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洽公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5樓。 (1)松山、萬華區:趙小姐 (2)信義、大安區:黃小姐 (3)中正、南港區:林小姐 (4)士林、中山區:潘小姐 (5)內湖、北投、文山、大同區:黃小姐 2.學雜費減免:申請人持本局核發有效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函影本洽就讀學校申請費用減免。
以上說明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倘如不足請逕洽社會局,加油
Annie avatar
By Annie
at 2009-06-05T11:00
1.國稅局及稅捐處申請.<公所可代為申請>
2.申請表是共用的.你要申請哪一項.在申請項目打勾既可
3.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認定。。。<去申請時說是要減免學雜費60%公所人員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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