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有關低收入戶的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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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09-01-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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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請低收入戶,
在戶籍內,有我哥哥,我,還有我母親的妹妹。
而我現在在就讀大學,目前沒工作,沒收入,
所有的支出,都靠之前的一些存款。
而我哥哥住在外地,已經結婚,有工作。
我媽媽的妹妹,不知道為甚麼戶籍還在我家。
我沒有父親,我母親今年過世,我現在住的房子,
因為我母親貸款沒繳清,所以處於查封狀況,
好像已經被法拍,但是沒人買,所以我還住著。
也沒有其他動產或不動產,
如果以我這種情況,要如何申請低收入戶?會遇到甚麼問題?
我不知道怎麼詳細說明我的情況,有很多我也不是很了解,
只是我很想知道我該怎麼做?
Tags: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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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09-01-18T00:44
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 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審查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
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
簡單說,若女方已結婚,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
若女方協議離婚,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甚至已失聯,因此,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
四、配套措失:
政府於今年另推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即為補助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不足,只要是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理由導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需救助的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的家庭,可透過1957專線,整合內政部、勞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提供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以上是戶籍地所需要的資料)
個人補充:
1:你.你哥哥.你大嫂還有他們所生的孩子都要清查,綜合所得稅(你母親的妹妹不用.因為他不算直系血親)
2.你要提出在學證明.要25歲以下才算沒有工作能力
3.你母親在今年過世.也要提出死亡證明書.父親不管有沒有聯絡.除非身分證上父不詳.不然也要父親的綜合所得稅!
這些大概就是會遇到的情形.因為我現在也正在辦理!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09-01-15T16:38
.社會局:http://www.sw.tpc.gov.tw/web/Home?command=display&...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承辦人員:柯中芬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78 傳真:02-29666556 Email:[email protected] 應備證件 應備證件:身分證,其他證書其他證書: 1.臺北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申請表 2.出生證明 3.低收入戶證明 4.最新戶籍謄本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郵寄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郵寄 處理期限 工作天:12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服務說明:臺北縣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7年即9,829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承辦人員:曾美齡、莊孟樺、林宗秉、陳碧玲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80、3698、3679、3682 傳真:02-29666556 應備證件 1.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2.全戶應計算人口之稅籍資料。 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6.郵局追繳同意書。 7.切結書。 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經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初審、縣府核准後,公所通知申請人並於次月9日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內。 處理期限 工作天:44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有很多第二:家扶中心:http://www.ccf.org.tw/37/%E9%80%99%E4%BA%8C%E5%9C%...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9-01-19T15:02
.社會局:http://www.sw.tpc.gov.tw/web/Home?command=display&...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承辦人員:柯中芬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78 傳真:02-29666556 Email:[email protected] 應備證件 應備證件:身分證,其他證書其他證書: 1.臺北縣低收入戶生育補助申請表 2.出生證明 3.低收入戶證明 4.最新戶籍謄本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郵寄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郵寄 處理期限 工作天:12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服務說明:臺北縣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7年即9,829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承辦人員:曾美齡、莊孟樺、林宗秉、陳碧玲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3680、3698、3679、3682 傳真:02-29666556 應備證件 1.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2.全戶應計算人口之稅籍資料。 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6.郵局追繳同意書。 7.切結書。 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經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初審、縣府核准後,公所通知申請人並於次月9日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內。 處理期限 工作天:44天。 備註欄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有很多第二:家扶中心:http://www.ccf.org.tw/37/%E9%80%99%E4%BA%8C%E5%9C%...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09-01-16T23:39
父母親都過世,您目前全戶戶籍人口都會計算入,您阿姨及您哥哥的收入、存款、動產不動產都會算入。
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用
(98年台灣省為9,660元,但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以基本工資23,841元核計)。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如果有符合第2.3項
則第1項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須依基本工資核算~
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產宣告。
2009-01-17 04:14:35 補充:
如果您計算了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和土地及房屋都未超過有符合第2點和第3點
妳可以先去公所拿表格回家填寫
再去準備父母除戶謄本+全家人口戶籍謄本個二份和去國稅局申請96年度各類所得、財產歸屬、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共3種各二份,全家人口郵局存簿影印(影印去年1月到12月即可)和學生証影印以上共二份等資料,備齊相關文件,就可以交給您里上的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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