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薪水問題 - 會計
By Audriana
at 2011-07-19T15:55
at 2011-07-19T15:55
Table of Contents
壹.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注意:
1.現在法律規定沒有所謂試用期,別被唬了。
2.千萬別簽什麼鬼自願離職書。
貳.違法解雇員工之可能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
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
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簡單的說,並不是老闆叫你走,你就得走。
一定要滿足上述理由之一,否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案例
http://www.kuolaw.com.tw/?page_id=38
http://blog.udn.com/entielabor/3005623
http://laborlaw.myweb.hinet.net/vip/p3.htm
※ 引述《zaxi (大象猴子跑進城裡)》之銘言:
: 不知道適不適合po這版
: 但因為是在會計事務所工作 想請大家幫忙
: -----
: 我在一間私人事務所上班 前幾天正值忙碌的報稅日子
: 所以老闆娘在不到一個月前一次聘請六、七人 而我是其中一人
: 星期五結束這次的報稅後
: 老闆娘就在昨天一次又把我們這些員工全fire
: 想要討回我應得的薪水
: -----
: 當時老闆娘說起新17880 做的好會有獎金至22000
: 但我不奢求那種公司還會給獎金 所以就算我月薪是17880
: 7/1至7/15 共上班11天
: 7/1~7/8 每天8小時
: 7/11~7/13 8小時+加班4小時
: 7/14 8小時+加班8小時
: 7/15 上4小時
: 電話是老闆女兒接的 他是說加班會加倍給薪水
: 但對於白天的8小時 他說要問老闆 而老闆不接我電話
: 想請問
: 因為我六月份已領過一次以時薪計算的薪水了
: 所以這次七月份是不是應該以月薪的比例發錢?
: (當初面試完全沒想到會有這狀況... 沒問清楚)
: 想請問大家 我應該領到多少錢?
: 我算是11635 是正確的嗎?
--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注意:
1.現在法律規定沒有所謂試用期,別被唬了。
2.千萬別簽什麼鬼自願離職書。
貳.違法解雇員工之可能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
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
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簡單的說,並不是老闆叫你走,你就得走。
一定要滿足上述理由之一,否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案例
http://www.kuolaw.com.tw/?page_id=38
http://blog.udn.com/entielabor/3005623
http://laborlaw.myweb.hinet.net/vip/p3.htm
※ 引述《zaxi (大象猴子跑進城裡)》之銘言:
: 不知道適不適合po這版
: 但因為是在會計事務所工作 想請大家幫忙
: -----
: 我在一間私人事務所上班 前幾天正值忙碌的報稅日子
: 所以老闆娘在不到一個月前一次聘請六、七人 而我是其中一人
: 星期五結束這次的報稅後
: 老闆娘就在昨天一次又把我們這些員工全fire
: 想要討回我應得的薪水
: -----
: 當時老闆娘說起新17880 做的好會有獎金至22000
: 但我不奢求那種公司還會給獎金 所以就算我月薪是17880
: 7/1至7/15 共上班11天
: 7/1~7/8 每天8小時
: 7/11~7/13 8小時+加班4小時
: 7/14 8小時+加班8小時
: 7/15 上4小時
: 電話是老闆女兒接的 他是說加班會加倍給薪水
: 但對於白天的8小時 他說要問老闆 而老闆不接我電話
: 想請問
: 因為我六月份已領過一次以時薪計算的薪水了
: 所以這次七月份是不是應該以月薪的比例發錢?
: (當初面試完全沒想到會有這狀況... 沒問清楚)
: 想請問大家 我應該領到多少錢?
: 我算是11635 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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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Steve
at 2011-07-21T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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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11-07-25T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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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7-19T00:00
差不多要多久才會知道有沒有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