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2提辭呈,4/22正式離職,勞基法有20天的保障;這週請了兩天還沒放完的特休,
今天做完交接後,公司馬上約談,表示薪水只能算到特休結束那天(4/12),明天開始就不用
進辦公室了,請我重新寫一份離職申請書.
我表示雙方見解不同,今天若要簽只能簽非志願離職.公司說若要留到4/22日,只能調去
產線當作業員.
(因為離職日是雙方約定的,資方不能任意提前,否則就是走資遣.)
因為我在外工作又負擔家中經濟,希望能有這10天的保障薪資好支付家中開銷.
經板友提醒,辭呈跟離職申請書都有書面備分,打算明天(4/10)去勞工局請教是否
能爭取我預告期間的薪資;還是依照公司做法,放完特休剩後不當作業員,提早志願離開.
不知道板友還有更好的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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