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成立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以及殺人未遂以適合提告 - 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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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09-08-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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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年二月春節期間,本人不幸感染了重感冒與急性腸炎 [流感確認病例 ]!在此期間多為外來返鄉乘客,何時被感染也不知道。在多次與前任毛站長請病假都遭拒絕,家人得知此草菅人命之行為與不顧乘客安全,本人抱著重病與找人代班共花了一萬多元【代班費與急診費用】請人代班,也狂跑陽明醫院急診室打點滴住院治療,期間因嚴重拉肚子到脫水,差點昏迷過去【腹瀉一小時達3-4次】及嚴重上呼到感染,變成早上第一班課程,本人抱病跑車,其後由代班人代跑,在跑急診室住院到下午,末班在由本人抱病跑車,期間點滴還未打完就拆下抱病跑車!數次拿醫生開立的急診診斷書要請假,依然得不到准許,讓家人深感不滿及不捨當兒子被前任站長如此的處事不當及草菅人命行為,母親打電話給 邱總站長表示關切!經 邱總站長介入處理方得病假調理。
此後病假期間遭到前任站長的多次電話騷擾與恐嚇,試問如果吃了感冒藥及止瀉藥,因藥力發生致使行車堪慮,請假又不准許而致車禍殃及車上乘客 [ 還好有挺過去 ] ,是否成立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以及殺人未遂以適合提告 !!
流感凶猛 30歲女護士5天不治
流感重症再添兩例,其中一例不幸死亡!衛生署疾管局下午表示,新增的死亡個案是一名台北縣的30歲診所女護士,沒有接種流感疫苗,在上週感染流感發病後,短短5天時間,便併發嚴重心肌炎、器官衰竭不治,疾管局呼籲,目前仍為流感流行期,老幼與抵抗力弱者千萬要小心防護,有感冒症狀即早就醫。(徐韻翔報導)

流感病毒肆虐,國內流感重症確認病例再添兩例,其中一人不幸過世,依據衛生署疾管局通報資料,死亡的個案是一名家住在台北縣的30歲診所女護士,她在上週2月2日發病,出現發燒、咳嗽以及喉嚨痛與肌肉酸痛等症狀,曾經到診所就醫,不料,這名護士的流感病程發展快速,發病2天後,開始出現氣喘、呼吸困難,緊急轉送醫院,到達醫院時,一度沒有心跳,急救後,雖然搶救回來,但仍併發嚴重的心肌炎,器官衰竭,7號不幸死亡,從發病到死亡,只有短短五天,家人也有類似流感症狀。

護士身份應符合首波公費疫苗施打資格,副局長周志浩表示,經疫調瞭解,這名護士並沒打接種流感疫苗,感染流感後,不幸併發重症,成為本流感流行季入冬以來第四例、今年第二例死亡病例。至於另一例新增的流感重症個案,是一名台北縣的五歲女童,也是在上週出現發燒、流鼻水與喉嚨痛等流感症狀,併發肺炎,所幸住進加護病房治療後,目前已經好轉,轉到一般病房。

疾管局分析,不少感染流感併發重症的病患,主要原因大都與沒有接種疫苗,或是接種時間太晚,來不及產生抵抗力有關,目前流感疫苗結存少,呼籲民眾,感染流感出現症狀應該儘速就醫,並盡量在家休養,不上班上課,配戴上口罩,勤洗手,避免增加病毒傳播機率。

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chunyull/blog/22213712/track
Update:
以上是已 前站長個人所為而定的問題,非關雇主方面,因是他隱瞞及主導,是以其行為來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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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09-08-06T13:09
病假期間遭到前任站長的多次電話騷擾與恐嚇,試問如果吃了感冒藥及止瀉藥,因藥力發生致使行車堪慮,請假又不准許而致車禍殃及車上乘客 [ 還好有挺過去 ] ,是否成立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以及殺人未遂以適合提告 !!
以上這些事項是無法成立的,但你可到勞工局申訴,
茲將有關勞基法所定,關係你權利部份,提供你參考:
第五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四十三條(請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四條(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2009-08-05 22:28:12 補充:
如是他個人問題,你也應該向你的直屬長官或負責人報告
若真如你所言,是他隱瞞及主導,他應有瀆職之嫌疑,公司更有責任處理
但他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他的行為,公司要付連帶責任
所以不管是否個人行為,你的處理程序也是應向公司反映
至於是否成立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以及殺人未遂之犯法行為,應由法院認定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09-08-05T08:58
你可以向公務人員評議會檢舉
2009-08-05 16:30:35 補充:
基本上公務人員對於屬下應該不會這樣子才對.這種事情在私人企業才會發生.原因很簡單私人企業主管有人挺才會為所欲為
但是公家機關任何一個職位上頭都有人更有一個獨立出來的評議會
理當不可能發生所以......自己看著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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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為自己曾經生重病吧,長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