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新法規的未到四萬不得用面議這個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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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之前修法後說達不到月薪四萬不得用面議這個
但現在看人力銀行
雖然待遇面議後面會說 經常性薪資達4萬
可是他的附註會寫 包含獎金 津貼等
這樣是算把年所得都算進去的方式?
符合原本修法說的 月薪四萬這一點嗎
因為如果靠津貼等 輪班不是也有那個輪班津貼
說不定很多領一領也月薪四萬了(沒算加班費)
而且很多公司 有季獎金或年終不錯的 但一些層級不高的員工
底薪不高
但靠總年薪資+獎金加一加也可能到48萬 不是也達成經常性薪資的四萬?
以這個標準 不是很多徵人上面都能改待遇面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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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ma avatarIrma2020-07-13
經常性薪資照理是說底薪就是把什麼獎金 加班費去除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07-13
規避法規的說法,達不到4萬不得用面議,那他有用面議嗎?沒
有,所以寫達4萬就不會觸法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0-07-16
所以這種明說是加上去的公司自己多考慮
Ethan avatarEthan2020-07-21
就立法立一半的結果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0-07-25
建議改成勞健保投保級距4萬以上才能面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