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除了過農曆年有除夕到初三有多放4天假
就規定每個月只能休八天
一整年的休假天數僅100天
比一般勞工規定可休114~115天
少了14~15天休假
又說是現場小主管
所以是責任制
加班從沒有加班費
有時甚至連補休都沒有
我的月薪38000元
這樣的薪資水準,可以用責任制
加班就不給加班費嗎?
這樣一年休假日少14~15天
又硬説責任制不能有加班費及補休
如此符合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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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規定每個月只能休八天
一整年的休假天數僅100天
比一般勞工規定可休114~115天
少了14~15天休假
又說是現場小主管
所以是責任制
加班從沒有加班費
有時甚至連補休都沒有
我的月薪38000元
這樣的薪資水準,可以用責任制
加班就不給加班費嗎?
這樣一年休假日少14~15天
又硬説責任制不能有加班費及補休
如此符合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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