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打卡 提出異議遭惡意資遣(申訴結果) - 加班
By Blanche
at 2019-02-17T02:49
at 2019-02-17T02:49
Table of Contents
是的,我被公司惡意資遣了。
<<公司規模>>
2017年成立,10人以下小公司,資訊軟體業,主要客戶在馬來西亞,出資者有馬來西亞老
闆與韓國老闆。
(臺灣老闆曾經因為有人在google上評分公司兩顆星,揚言要找出那個人告他讓他
得到教訓,公司名稱先讓我保留...)
<<發生的經過簡述>>
約莫十一月初,小主管召集人員開會,並佈達從今日起,自打卡時間起算9個小時後先行
打下班卡,加班的時數由員工自行記下工時並申請補休。
當下覺得政策有些奇怪,想說應該是工時有問題要控管(一直以來都有工作超時問題),以
後要盡量準時下班,未立刻查證相關條文。
※該公司無規定上下班時間,自打卡時間起算9個小時(含午休1小時)即為下班時間。
一段時間後發現此規定違反勞基法,並衍生出下班若出意外無職災可申請之問題,中間又
碰到小主管請假至日本旅遊,直至11/28日才面對面反應此問題。
小主管只表示:公司有幫員工保險,至於職災這個問題他沒想到,會跟老闆商議。
11/29 老闆與小主管會議完畢後,小主管找我到會議室,口頭告知公司決定資遣我,並且
請我馬上決定要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
且告訴我自願與非自願離職拿到的錢都是一樣的,差別在於會不會留下資遣記錄。當下
立刻去電臺中市勞工局得知非自願離職之記錄只有本人與顧主能查詢後,請顧主通報非自
願離職,填寫相關離職文件資料並於當日離開公司。
離職文件簽署完畢後,在職同仁希望我與老闆把誤會說清楚,在陳述完事情經過後,老闆
只說:「so?」並表示是基於「信任」才讓勞工手寫加班單補休,用來慰勞辛苦加班的員
工,如果勞工跟顧主談到「法」就沒有信任可言,而且員工對公司政策有問題不應該也不
可以私下找其他員工討論,會動搖他人想法,且造成公司內耗,公司內耗成本太高,至於
我指出的下班打卡時間不實,出事沒有職災可申請的事完全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版上可能會有人說不要簽,說真的…實際上遇到真的是腦筋一片混亂,無法正常思考
<<被資遣後我做了什麼>>
1.寫履歷找工作
2.試算資遣費
3.就業輔導中心申請失業補助
4.查詢資遣相關文章資訊…
5.台中市勞工局電話及現場諮詢(多次)
6.區公所免費律師諮詢(要預約)
7.調勞、健保投保記錄
基本上不管是勞工局諮詢還是法律諮詢,會建議多問問不同的人。(當然最好是不要遇到
勞資糾紛啦!)
我是做了最壞打算才預約法律諮詢(告上法庭)。
最後就是決定妳要怎麼做?要錢?還是透過公權力查辦?
<<決定申訴或調解>>
試算資遣費後有種丟個幾千錢叫你走那種感覺,極不爽。
勞、健保投保金額全都低報,勞保低報間接影響失業補助金!
對於提出公司政策違反勞基法遭非法資遣這個動作,明顯是在殺雞儆猴,
以後公司政策其他人有異議就叫你走。
基於以上幾點最後決定直接申訴!
<<申訴結果>>
12/4申訴勞保低報→1/8發文通知核處該單位罰鍰
12/5申訴健保低報→12/21發文通知該單位已補正申報員工投保金額
12/12申訴勞工局→2/15發mail通知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第32條第2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規定
https://i.imgur.com/mPrDgMN.png
<<後記>>
12/4申訴勞保局後,12/6該公司就收到消息了,一直要找我出來談,說想聽看看我對公司
有什麼意見或建議改善的地方。
不是公司的員工了到底是要談什麼?
該公司後來申請了調解,我也請假未出席,因為我的目的是希望該公司接受勞動檢查。
最後的最後想說的是,公司不能無故資遣員工,真的遇到請不要「算了!」
覺得公司怪怪的時候請蒐證!
--
<<公司規模>>
2017年成立,10人以下小公司,資訊軟體業,主要客戶在馬來西亞,出資者有馬來西亞老
闆與韓國老闆。
(臺灣老闆曾經因為有人在google上評分公司兩顆星,揚言要找出那個人告他讓他
得到教訓,公司名稱先讓我保留...)
<<發生的經過簡述>>
約莫十一月初,小主管召集人員開會,並佈達從今日起,自打卡時間起算9個小時後先行
打下班卡,加班的時數由員工自行記下工時並申請補休。
當下覺得政策有些奇怪,想說應該是工時有問題要控管(一直以來都有工作超時問題),以
後要盡量準時下班,未立刻查證相關條文。
※該公司無規定上下班時間,自打卡時間起算9個小時(含午休1小時)即為下班時間。
一段時間後發現此規定違反勞基法,並衍生出下班若出意外無職災可申請之問題,中間又
碰到小主管請假至日本旅遊,直至11/28日才面對面反應此問題。
小主管只表示:公司有幫員工保險,至於職災這個問題他沒想到,會跟老闆商議。
11/29 老闆與小主管會議完畢後,小主管找我到會議室,口頭告知公司決定資遣我,並且
請我馬上決定要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
且告訴我自願與非自願離職拿到的錢都是一樣的,差別在於會不會留下資遣記錄。當下
立刻去電臺中市勞工局得知非自願離職之記錄只有本人與顧主能查詢後,請顧主通報非自
願離職,填寫相關離職文件資料並於當日離開公司。
離職文件簽署完畢後,在職同仁希望我與老闆把誤會說清楚,在陳述完事情經過後,老闆
只說:「so?」並表示是基於「信任」才讓勞工手寫加班單補休,用來慰勞辛苦加班的員
工,如果勞工跟顧主談到「法」就沒有信任可言,而且員工對公司政策有問題不應該也不
可以私下找其他員工討論,會動搖他人想法,且造成公司內耗,公司內耗成本太高,至於
我指出的下班打卡時間不實,出事沒有職災可申請的事完全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版上可能會有人說不要簽,說真的…實際上遇到真的是腦筋一片混亂,無法正常思考
<<被資遣後我做了什麼>>
1.寫履歷找工作
2.試算資遣費
3.就業輔導中心申請失業補助
4.查詢資遣相關文章資訊…
5.台中市勞工局電話及現場諮詢(多次)
6.區公所免費律師諮詢(要預約)
7.調勞、健保投保記錄
基本上不管是勞工局諮詢還是法律諮詢,會建議多問問不同的人。(當然最好是不要遇到
勞資糾紛啦!)
我是做了最壞打算才預約法律諮詢(告上法庭)。
最後就是決定妳要怎麼做?要錢?還是透過公權力查辦?
<<決定申訴或調解>>
試算資遣費後有種丟個幾千錢叫你走那種感覺,極不爽。
勞、健保投保金額全都低報,勞保低報間接影響失業補助金!
對於提出公司政策違反勞基法遭非法資遣這個動作,明顯是在殺雞儆猴,
以後公司政策其他人有異議就叫你走。
基於以上幾點最後決定直接申訴!
<<申訴結果>>
12/4申訴勞保低報→1/8發文通知核處該單位罰鍰
12/5申訴健保低報→12/21發文通知該單位已補正申報員工投保金額
12/12申訴勞工局→2/15發mail通知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第32條第2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規定
https://i.imgur.com/mPrDgMN.png
<<後記>>
12/4申訴勞保局後,12/6該公司就收到消息了,一直要找我出來談,說想聽看看我對公司
有什麼意見或建議改善的地方。
不是公司的員工了到底是要談什麼?
該公司後來申請了調解,我也請假未出席,因為我的目的是希望該公司接受勞動檢查。
最後的最後想說的是,公司不能無故資遣員工,真的遇到請不要「算了!」
覺得公司怪怪的時候請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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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2-21T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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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2-24T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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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3-19T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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