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重點: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但老師說其實是立法機關把核定誤植為備查
叫我們把它改為核定
但95普考答案是備查
現在法典裡也是寫備查
那我考試時到底要寫備查還核定呢?
這問題困擾我蠻久的
到底要相信誰?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重點: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但老師說其實是立法機關把核定誤植為備查
叫我們把它改為核定
但95普考答案是備查
現在法典裡也是寫備查
那我考試時到底要寫備查還核定呢?
這問題困擾我蠻久的
到底要相信誰?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