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重點: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但老師說其實是立法機關把核定誤植為備查

叫我們把它改為核定

但95普考答案是備查

現在法典裡也是寫備查

那我考試時到底要寫備查還核定呢?

這問題困擾我蠻久的

到底要相信誰?

--

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7-02
法條寫什麼就選哪一個答案,有問題拿法條去要分!!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7-03
法規資料庫也寫備查...所以老師聽聽就好 無權解釋你懂得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7-03
老師不能給你分數 老師只能謝謝指教
David avatarDavid2013-07-03
法律條文不能信 行政院會議結論不能信 老師說什麼信什麼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7-04
考選部說了算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7-09
那我明白了~謝謝各位
Iris avatarIris2013-07-09
"不予備查"的問題 不過學說見解並不認為應修正為"核定"
Doris avatarDoris2013-07-11
因為那樣子改的話 無疑是侵害地方課稅立法權之行使
Isla avatarIsla2013-07-16
這問題意識應該是"地方自治研究"考題的層次 無須琢磨太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