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幾點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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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關於這個條文是指如果第一審判決完還沒有上訴時,不能提起主參加訴訟嗎
那麼要第三人要如何主張自己權利呢?是否直接另外起訴?

2.訴訟參加是否可以在一審判決完畢時未上訴前參加,然後再提起上訴?
還是一審沒有參加就不能替當事人提上訴了呢?

3.請問何謂"非當事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ex訴訟參加人不得為非當事人不得為之行為)

感謝各位!敬祝大家國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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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3-13
先從簡單的開始。第二個問題是只要可以訴訟參加就可以在提出
參加書狀的時候一併上訴
Lily avatarLily2013-03-14
只有再審提出時要之前就有參加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03-17
第三個問題是只要關係到處分權主義的事項參加人非當事人自然
不能替當事人決定
Megan avatarMegan2013-03-20
第一個問題的話當事人其實要另行起訴甚至提很少人用的第三人
撤銷都可以保護
Poppy avatarPoppy2013-03-24
至於主參加訴訟和原訴訟有一併審理的牽連關係,所以一旦出現
判決且不確定要不要二審程序的話的話再出現主參加訴訟並不適
合因為可能有矛盾
Rae avatarRae2013-03-27
所以要就在訴訟繫屬中 反正過了timing還有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