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關於這個條文是指如果第一審判決完還沒有上訴時,不能提起主參加訴訟嗎
那麼要第三人要如何主張自己權利呢?是否直接另外起訴?
2.訴訟參加是否可以在一審判決完畢時未上訴前參加,然後再提起上訴?
還是一審沒有參加就不能替當事人提上訴了呢?
3.請問何謂"非當事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ex訴訟參加人不得為非當事人不得為之行為)
感謝各位!敬祝大家國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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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條文是指如果第一審判決完還沒有上訴時,不能提起主參加訴訟嗎
那麼要第三人要如何主張自己權利呢?是否直接另外起訴?
2.訴訟參加是否可以在一審判決完畢時未上訴前參加,然後再提起上訴?
還是一審沒有參加就不能替當事人提上訴了呢?
3.請問何謂"非當事人不得為之訴訟行為?"(ex訴訟參加人不得為非當事人不得為之行為)
感謝各位!敬祝大家國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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