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92條詐欺的問題 - 考試Margaret · 2013-06-2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假設 甲被乙騙,把畫賣給丙。 (第三人詐欺) 若丙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甲則不能撤銷意思表示。 甲只能向乙求償嗎? 但若 丙是明知甲被騙的事情,又丙把畫賣給丁, 此時甲可依92條撤銷。 丁是否能依92條第二項主張不能撤銷。 或者讓甲撤銷, 讓丙當成無權處分,主張善意受讓。 -- 考試All CommentsJake2013-07-01丙本來就無權處分...主張善意受讓即可Michael2013-07-02學者認為物權篇的規定優先92 二項適用Hedda2013-07-03看你想用哪條阿...反正結果一樣Faithe2013-07-04感謝解答Ida2013-07-06801、948優先92阿Related Posts證交法第20-1條 & 第32條購買林智 有機筆記中華郵政招考運輸學買去年函授合適嗎民法第165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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