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五題請教 - 考試
By Elma
at 2013-07-29T21:34
at 2013-07-29T21:34
Table of Contents
讀完原PO內文,理解上原PO應該不是法律系畢業,
這些考題大部分涉及是否有民法的基礎,可以建議原PO參閱施啟揚的民法總則。
我個人是認為在教科書中屬於相對淺顯易懂和講述清楚的一本民法入門書。
以下野人獻曝,試著回答您的問題;
※ 引述《windystar (在這個世界瘋狂)》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1.下列關於解除權與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96年地五
: (A)兩者均包括一切法律行為
: (B)前者限於法律所規定,後者則包含約定與法定
: (C)均屬形成權
: (D)兩者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 ANS:C
: 想法:C,D都沒有問題 想問一下AB錯在哪裡
(A)選項錯在通說認為解除權的對象只限契約行為,而不及物權行為。
而撤銷權的對象物權行為和契約行為原則上皆可。
(B)反過來就對了,沒有意定的撤銷權只有法定,但有意定和法定的解除權。
建議:
一定要了解我國法律行為是
採契約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分的立法模式。
尤其是【處分】這個概念經常出現在眾多民法條文內。
但指涉的對象往往不一樣。
您需要建立最廣義處分行為及事實上處分和
負擔行為(契約行為或稱債權行為)狹義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的不同。
: 2.關於法律行為的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95年地五
: (A)撤銷具有溯及效力,視為自始無效
: (B)撤銷權之行使具有絕對之效力
: (C)惡意當事人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 (D)撤銷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 ANS:D
: 想法:D錯在哪裡,在民法的法條是第幾條?
: 想問解除權和撤銷權怎麼分別??
D選項涉及的考點是撤銷權的行使分為一般撤銷權和撤銷訴權。
前者即依法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行使即可,
而撤銷訴權則須透過法院提起一個形成之訴待勝訴確定判決始生效力。
區別上,撤銷訴權會在條文明定XX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等等,
舉例如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的撤銷或第244條的撤銷詐害債權。
而一般的撤銷權則例如民法第92條因受詐欺、脅迫的撤銷意思表示。
: 3.一般債權具有下列何種效力? 97年地五
: (A)排他效力
: (B)優先效力
: (C)相對效力
: (D)追及效力
: ANS:C
: 想法:想問債權的效力有哪些??
您這問題有點難回答,建議翻翻課本。
但其實本題是在考你懂不懂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效力上的差別。
如同前述建議,要先建立此等觀念才有進一步理解的可能。
一般而言,債權和物權最大的差異已經寫列在本題各個選項。
債權僅有相對效,物權則有對世效或稱絕對效力。
除了(C)以外的都是物權效力有別於債權效力的特別之處。
三言兩語難以個別說明,希望您再翻翻教科書參閱。
: 4.下列何者為基於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動產質權? 98初等
: (A)繼承取得
: (B)時效取得
: (C)法定質權之取得
: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 ANS:D
: 想法:這是在民法的哪一條法條??
ABC選項皆非因法律行為而產生權利之變動,而係因法律事實或依法律規定。
只有D是因為擔保物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有處分上不可分,
而依法律行為讓與所有權而變動。
建議:須先弄清楚法律行為是什麼?所謂法律行為係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進而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行為。所以請扣緊意思表示的理解,
同樣要再請翻閱教科書。
如果你要問我個ABC選項的概念與法條,也是很難三言兩語說完整。
簡單回答就是,
(A)是依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繼承。
以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所有非專屬其一身之權利與義務,
惟就消極遺產大於積極遺產時原則上負有限責任。
【沒有意思表示在內,沒有法律行為】
(B)時效取得是時效取得【物權】的簡稱,可以取得包括所有權、地上權、
不動產役權等等。
時效取得所有權有分動產及不動產,規定在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另外有第852條則是不動產役權的時效取得。
你可以翻看看條文,規定很多要件,例如和平、公然、繼續XX年占有、
他人以登記或未登記之不動產,是否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等等。
該占有一定繼續期間之法律事實,依法律規定符合要件即取得相對應之物權。
【沒有意思表示在內,沒有法律行為】
(C)法定質權之取得,這部分是在說在共有物的裁判分割時,
部分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之設定,因符合一定法律規定,
而讓原本存在原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上的負擔依法轉換到該共有人因裁判
分割所分得之價金或金錢上有法定質權作為擔保。
這邊的概念很複雜,也是很難三言兩語說完,但如果你想知道法條,
可以參閱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
同樣【沒有意思表示在內,沒有法律行為】
投機取巧的話,可以跟你說,如果他題目都跟你說【法定XXX】
那就不會有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行為在內了,例如修法前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
: 5.一屋二賣,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97身四
: (A)有效
: (B)無效
: (C)效力未定
: (D)得撤銷
: ANS:A
: 想法:買賣的效力怎麼判斷?? 只要雙方合意就是有效嗎??
打到這邊終於最後一題,買賣就是債權契約也就是債權行為。
您問的效力怎麼判斷也不是個簡單的問題,
你在學會前面的法律行為概念後,要再去進一步研究其中意思表示有瑕疵的
各種態樣,包括錯誤和不自由等,甚至還有因為行為能力的有無判斷的問題,
複雜化的還有涉及代理和無權處分。
都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有效、無效、效力未定等。還等您花點時間去理解。
如果你要讓我一言以蔽之的話,一個有效的買賣契約要有效成立就是,
買賣雙方當事人皆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其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的合致(合意)。
可以發現並沒有以具有所有權為必要,白話的說,
就是我以自己名義賣別人的房子給第三人,我跟該第三人的買賣契約如果符合
我上面的【一言以蔽之】就可以有效成立。
那我接著想要再賣給出價更好的第四人,如符合上面的【一言以蔽之】
也有效成立買賣契約。
那你說我沒有房子所有權怎麼移轉所有權給對方?
那就是物權行為(移轉所有權的問題),
這是你將來【一定】會看到的另一個考題,考的概念就是民法第118條
無權處分的【處分】並不包括負擔行為(債權或契約行為)。
如果我舉的者例子這個非所有權的人去為了一個【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這時這個物權行為的法律效過依上面第118條規定會是效力未定。
也如同到前面所說,您一定要建立物權行為和契約行為不同的概念。
白話說,你可以先記的就是買賣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沒有所有權也是可以以自己名字賣別人房子,
該怎麼履行買賣契約是另外一回事,有稍微可以理解嗎?
而本題更簡單,他沒講這麼複雜,我舉上面的例子只是您將來一定會遇到。
而且也希望有助於您理解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之不同。
本題自己就是所有權人,只是一屋二賣,三賣,四賣,五賣也一樣,
注意,他問的就是買賣契約效力(債權行為)為何?
答案就是有效。(因為他也沒有要考你意思表示是否健全無瑕疵的問題)
法律的學習有時候會需要多花點時間,
和思考過的經驗累積,
希望透過小弟棉薄之力能對您有所助益。
所以,加油囉!
--
這些考題大部分涉及是否有民法的基礎,可以建議原PO參閱施啟揚的民法總則。
我個人是認為在教科書中屬於相對淺顯易懂和講述清楚的一本民法入門書。
以下野人獻曝,試著回答您的問題;
※ 引述《windystar (在這個世界瘋狂)》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1.下列關於解除權與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96年地五
: (A)兩者均包括一切法律行為
: (B)前者限於法律所規定,後者則包含約定與法定
: (C)均屬形成權
: (D)兩者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 ANS:C
: 想法:C,D都沒有問題 想問一下AB錯在哪裡
(A)選項錯在通說認為解除權的對象只限契約行為,而不及物權行為。
而撤銷權的對象物權行為和契約行為原則上皆可。
(B)反過來就對了,沒有意定的撤銷權只有法定,但有意定和法定的解除權。
建議:
一定要了解我國法律行為是
採契約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分的立法模式。
尤其是【處分】這個概念經常出現在眾多民法條文內。
但指涉的對象往往不一樣。
您需要建立最廣義處分行為及事實上處分和
負擔行為(契約行為或稱債權行為)狹義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的不同。
: 2.關於法律行為的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95年地五
: (A)撤銷具有溯及效力,視為自始無效
: (B)撤銷權之行使具有絕對之效力
: (C)惡意當事人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 (D)撤銷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 ANS:D
: 想法:D錯在哪裡,在民法的法條是第幾條?
: 想問解除權和撤銷權怎麼分別??
D選項涉及的考點是撤銷權的行使分為一般撤銷權和撤銷訴權。
前者即依法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行使即可,
而撤銷訴權則須透過法院提起一個形成之訴待勝訴確定判決始生效力。
區別上,撤銷訴權會在條文明定XX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等等,
舉例如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的撤銷或第244條的撤銷詐害債權。
而一般的撤銷權則例如民法第92條因受詐欺、脅迫的撤銷意思表示。
: 3.一般債權具有下列何種效力? 97年地五
: (A)排他效力
: (B)優先效力
: (C)相對效力
: (D)追及效力
: ANS:C
: 想法:想問債權的效力有哪些??
您這問題有點難回答,建議翻翻課本。
但其實本題是在考你懂不懂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效力上的差別。
如同前述建議,要先建立此等觀念才有進一步理解的可能。
一般而言,債權和物權最大的差異已經寫列在本題各個選項。
債權僅有相對效,物權則有對世效或稱絕對效力。
除了(C)以外的都是物權效力有別於債權效力的特別之處。
三言兩語難以個別說明,希望您再翻翻教科書參閱。
: 4.下列何者為基於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動產質權? 98初等
: (A)繼承取得
: (B)時效取得
: (C)法定質權之取得
: (D)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之債權一併讓與
: ANS:D
: 想法:這是在民法的哪一條法條??
ABC選項皆非因法律行為而產生權利之變動,而係因法律事實或依法律規定。
只有D是因為擔保物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有處分上不可分,
而依法律行為讓與所有權而變動。
建議:須先弄清楚法律行為是什麼?所謂法律行為係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進而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行為。所以請扣緊意思表示的理解,
同樣要再請翻閱教科書。
如果你要問我個ABC選項的概念與法條,也是很難三言兩語說完整。
簡單回答就是,
(A)是依民法第1147條之規定,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繼承。
以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所有非專屬其一身之權利與義務,
惟就消極遺產大於積極遺產時原則上負有限責任。
【沒有意思表示在內,沒有法律行為】
(B)時效取得是時效取得【物權】的簡稱,可以取得包括所有權、地上權、
不動產役權等等。
時效取得所有權有分動產及不動產,規定在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
另外有第852條則是不動產役權的時效取得。
你可以翻看看條文,規定很多要件,例如和平、公然、繼續XX年占有、
他人以登記或未登記之不動產,是否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等等。
該占有一定繼續期間之法律事實,依法律規定符合要件即取得相對應之物權。
【沒有意思表示在內,沒有法律行為】
(C)法定質權之取得,這部分是在說在共有物的裁判分割時,
部分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之設定,因符合一定法律規定,
而讓原本存在原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上的負擔依法轉換到該共有人因裁判
分割所分得之價金或金錢上有法定質權作為擔保。
這邊的概念很複雜,也是很難三言兩語說完,但如果你想知道法條,
可以參閱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
同樣【沒有意思表示在內,沒有法律行為】
投機取巧的話,可以跟你說,如果他題目都跟你說【法定XXX】
那就不會有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行為在內了,例如修法前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
: 5.一屋二賣,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97身四
: (A)有效
: (B)無效
: (C)效力未定
: (D)得撤銷
: ANS:A
: 想法:買賣的效力怎麼判斷?? 只要雙方合意就是有效嗎??
打到這邊終於最後一題,買賣就是債權契約也就是債權行為。
您問的效力怎麼判斷也不是個簡單的問題,
你在學會前面的法律行為概念後,要再去進一步研究其中意思表示有瑕疵的
各種態樣,包括錯誤和不自由等,甚至還有因為行為能力的有無判斷的問題,
複雜化的還有涉及代理和無權處分。
都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有效、無效、效力未定等。還等您花點時間去理解。
如果你要讓我一言以蔽之的話,一個有效的買賣契約要有效成立就是,
買賣雙方當事人皆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其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的合致(合意)。
可以發現並沒有以具有所有權為必要,白話的說,
就是我以自己名義賣別人的房子給第三人,我跟該第三人的買賣契約如果符合
我上面的【一言以蔽之】就可以有效成立。
那我接著想要再賣給出價更好的第四人,如符合上面的【一言以蔽之】
也有效成立買賣契約。
那你說我沒有房子所有權怎麼移轉所有權給對方?
那就是物權行為(移轉所有權的問題),
這是你將來【一定】會看到的另一個考題,考的概念就是民法第118條
無權處分的【處分】並不包括負擔行為(債權或契約行為)。
如果我舉的者例子這個非所有權的人去為了一個【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這時這個物權行為的法律效過依上面第118條規定會是效力未定。
也如同到前面所說,您一定要建立物權行為和契約行為不同的概念。
白話說,你可以先記的就是買賣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沒有所有權也是可以以自己名字賣別人房子,
該怎麼履行買賣契約是另外一回事,有稍微可以理解嗎?
而本題更簡單,他沒講這麼複雜,我舉上面的例子只是您將來一定會遇到。
而且也希望有助於您理解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之不同。
本題自己就是所有權人,只是一屋二賣,三賣,四賣,五賣也一樣,
注意,他問的就是買賣契約效力(債權行為)為何?
答案就是有效。(因為他也沒有要考你意思表示是否健全無瑕疵的問題)
法律的學習有時候會需要多花點時間,
和思考過的經驗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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