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294條第二款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假設乙欠甲500萬元,且已約定不得將債權讓與
但甲卻將債權讓與給不知情的丙,但因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則乙和丙債權和債務關係成立,而乙又可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到這裡如果我的觀念都沒錯誤的話,
我想問的是,債務不履行不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嗎?
那為什麼債務人乙可以向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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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假設乙欠甲500萬元,且已約定不得將債權讓與
但甲卻將債權讓與給不知情的丙,但因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則乙和丙債權和債務關係成立,而乙又可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到這裡如果我的觀念都沒錯誤的話,
我想問的是,債務不履行不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嗎?
那為什麼債務人乙可以向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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