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無權代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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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假設有這樣的情況:
甲對乙自始限制代理權範圍(購買100萬以內的車子)
並同時書立授權書
但授權書上沒有載明乙之代理權範圍受限制
並且乙對外出示該授權書
購買110萬的車子

這樣的情況下,究竟該當哪條?
是170狹義無權代理嗎?
(逾越自始限制)

可是又有表見事實存在
似乎又可適用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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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Connor2017-08-11
170是本人主張的條款,169是交易相對人主張的條款,構
成169的前提是成立170無權代理,要區分適用的主體。至
於107代理權的限制,有認代理權的自始限制,逾越此限
制者應該是屬於170的無權代理,故107為代理權之嗣後限
制。是本題屬代理權自始限制之越權無權代理,應成立170
,相對人主張169
Ethan avatarEthan2017-08-15
中間那段手機打字打到不知道在公啥碗糕小,簡單來說,
有一說認為107條是代理權嗣後限制的情形,如果是自始
限制,回到170去
Megan avatarMegan2017-08-18
推g大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08-22
我不求甚解只記得結論不記得理由,待高手補充
Freda avatarFreda2017-08-26
169前提自始無代理權,你這頂多在170或107中間遊蕩
我忘記哪邊是哪說..學說跟實務..有一派說自始限制
Agnes avatarAgnes2017-08-30
也包含在107裡面..好像是實務..
Rae avatarRae2017-09-04
代理權自始限制,王澤鑑認為可用107條,實務認為要用169
條,不過當然還是要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
Ina avatarIna2017-09-07
f
Mason avatarMason2017-09-08
抱歉,我記反了。
自始限制實務認為可用107條;王澤鑑則認為107條僅限嗣後
限制,至於可否用169條則沒特別提及。
我個人是覺得,如果採王澤鑑的說法,那自始限制應該可以
符合169條表示授權的文義,亦即在逾越權限部分適用169條
,不用將169條的表示授權限縮在根本未授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