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第三人詐欺和脅迫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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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一

甲受乙脅迫出售汽車一輛,雙方並已完成價金及車輛之交付行為。

嗣後因甲心有不甘,乃向乙表示撤銷該輛汽車出售之意思表示,設乙

已將該輛汽車贈送於不知情之丙,試說明甲向丙請求返還有無理由




這一題解答上討論到撤銷意思表示

受脅迫的意思表示撤銷得以對抗第三人

但甲撤銷後乙的贈予屬無權處分,依通說認為善意取得屬於特別法

丙仍依民法801 948善意取得該車

甲不可以此撤銷對抗善意第三人,丙仍為有權占有

我想問那甲該用哪一個法條來主張權利受侵害

179 184

還是183條?但183條文內何謂在其受返還義務內負返還責任


題二


甲向乙借500萬,甲之好友丙提供虛偽財務報表使乙誤以為甲有清償能力而同意借款

甲對於丙之手段完全不知情

嗣後丙得知實情 欲向甲提出撤銷借貸的意思表示有無理由?




此題問題在於92條1項第三人詐欺條文

如果甲是完全不知情根據法條不就不能撤銷 那乙要怎麼主張權利受侵害?

懇請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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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ma avatarEmma2013-10-14
第一題因為是受乙詐欺所以能主張184 另能類推183向丙請
更正 向乙丙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Agnes avatarAgnes2013-10-14
第二題因為丙是提供虛偽財報 應認為是故意侵權 所以能
Jack avatarJack2013-10-15
依184第一項後段請求純粹經濟上損失
Hazel avatarHazel2013-10-19
打完才發現第一題乙是脅迫 打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