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姓名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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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9條的非財產上損賠請求權,剛剛又看到賴師的書(民法總則惟法論 第2-52頁) 寫到:
另民法第19條通說認為係請求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故乙得依19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 引述《mamarita (麗塔媽)》之銘言:
: 先跪謝w大與H大。。
: 所以容我整理一下我的理解,再請指教。。。
: 1.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都要以184第1項前段為基礎。
: 2.18條有包括財產及非財產損賠。
: 19條只有財產上損賠。
: 3.要請求非財產損賠要寫到18及195第1項前段,才完整。
: 4.姓名權的非財產上損賠的請求,是屬於195第1項的"其他人格法益",要情節重大才可以請求慰撫金。
: 以上,是這樣嗎?(((搔頭)))
: ※ 引述《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之銘言:
: : 想請教先進們,民法第19條的姓名權,其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是指財產上,還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 因為姓名權被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是要直接用19條請求慰撫金,還是195的健康權被侵害來請求慰撫金??
: : 為什麼人格權要分的亂七八糟啦。。。。。
: : ((沒補習,自己看函授,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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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oah avatarNoah2014-02-28
所以這是說????
Agnes avatarAgnes2014-03-01
我覺得他寫錯了
Thomas avatarThomas2014-03-04
王澤鑑師(多數說)認為是財產上損賠,但有實務認為是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3-06
慰撫金
Lucy avatarLucy2014-03-08
的確有學者認為民法第19條可以直接作為請求權基礎請求損
Dinah avatarDinah2014-03-11
害賠償。甚至基此導出,侵害姓名權之損害賠償請求不以故意
Isla avatarIsla2014-03-13
過失為要件。但上述見解或許在現今非屬流行說法,理由正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03-16
性上亦有欠缺。首先,是否得基於第19條無故意過失之明文,
即得反面解是無須此要件,顯然有疑問。此外還有姓名權保護
Lily avatarLily2014-03-19
與其他人格權保護間不應失衡的價值判斷問題。且我國侵權責
任的成立,本即以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3-19
謝謝t大,所以再小結一下:19條是財產上損賠,如果侵害姓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3-21
名權要請求慰撫金的話,要有情節重大,才可以引195來請求
是這樣嗎?
Necoo avatarNecoo2014-03-26
不要把§19當成請求權礎比較符合通說見解 用184I前段
Linda avatarLinda2014-03-30
現今的通說應該不會把19條當成請求權基礎。
Eden avatarEden2014-04-02
喔,那所以應該說,姓名權被侵害,應該用184請求財產損
賠,如果情節重大,再用19&195請求慰撫金,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