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56-1強制追加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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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6-1第3項但書,


......,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想請問撤銷之後的當事人適格是有欠缺還是無欠缺?



98台上1183決

末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
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
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固定有
明文。此係為解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之問題,乃明文
規定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命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
原告或擬制其為原告。然為兼顧被逕列為原告之人程序上之權利
,於同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賦予該原告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
法院若認其陳明之理由正當者,得撤銷該逕列其為原告之原裁定
。按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公同
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故因行使公同共有之權利而起訴時,應全體共同起訴或得全體公
同共有人之同意。

然如公同共有人早已明示反對其他公同共有人對第三人起訴或陳
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法院亦認其理由正當,此與事實上無法得
全體共有人同意之情形無殊,為保護全體公同共有人利益計,其
餘公同共有人起訴請求第三人返還公同共有物予全體公同共有人,
尚難認其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


(原判決未分段,但後面那段我看不懂..... 可以有人幫我說明嗎....)


這個判決是認為若有正當理由,該原應一同起訴被訴之人即便未追加為當事人,

該訴仍具當事人適格嗎?



我是哪裡有誤會了嗎?

還請各位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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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13-01-11
828II準821各共有人有訴訟實施權,不是固有必要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1-13
我想 是不是起訴是在828修法前,只好這樣寫?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1-17
請問樓上,所以56-1撤銷裁定的效果即是當事人不適格嗎?
Ivy avatarIvy2013-01-20
我想是吧。 不過,這判決跟56-1有什麼關係??
Susan avatarSusan2013-01-23
謝謝K大,我以補充判決前文。是在討論56-1吧?
Irma avatarIrma2013-01-28
所以該判決是適用828修法前,仍為固有必要之情形下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1-28
適用56-1嗎?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2-02
那為什麼會在其他公同共有人拒絕為原告有正當理由時
當事人適格仍然未欠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