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民訴實務問題:
民法821條但書共有物返還在訴訟上是法定訴訟擔當,那如果共有人中一人起訴請求占用共有物之第三人返還共有物,但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原告",經法院闡明後仍舊未變更該聲明,那這時要認定為原告不適格(即依該訴之聲明足以認定原告主觀上並未擔當其他共有人起訴)?還是要認定為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即設若原告起訴權利存在亦無從推導出該訴之聲明,因而欠缺權利主張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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