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管轄問題 - 考試
By Robert
at 2015-06-02T18:09
at 2015-06-02T18:09
Table of Contents
是我自己想的題目
甲住台東 乙住台中 丙住彰化 丁住台南
A地在南投 B地在台北 C地在花蓮
乙丙丁為共同買受人 向甲買B地 由乙丙丁3人連帶負給付責任
訴訟標的1:甲對乙丙丁的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
甲向乙買A車 合意管轄在台東 乙不給付A車
訴訟標的2:甲對乙的買賣標的物給付請求權
甲丙共有C地 甲訴請分割C地
訴訟標的3:甲對丙的分割C地請求權
丁無權占有甲的A地
訴訟標的4:甲對丁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試著解答:
訴訟標的1:
原則:民訴20條前段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
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所以甲可向台中起訴乙丙丁 或彰化起訴乙丙丁 或台南起訴乙丙丁
例外:民訴20條但書 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所以依民訴第10條第2項 甲就訴訟標的1只能在台北起訴乙丙丁
訴訟標的2:
因為民訴24條合意管轄規定 甲就訴訟標的2只能在台東起訴乙
訴訟標的3:
因為民訴第10條第1項規定 專屬於C地所在地管轄
所以甲就訴訟標的3只能在花蓮起訴丙
訴訟標的4:
因為民訴第一條規定甲可在台南起訴丁 或因為10條2項規定 也可在A地所在地南投起訴丁
不知道我以上解的對不對呢?
甲如果選台北起訴乙丙丁訴訟標的1 是否只能把訴訟標的4合併進來?
法條依據是民訴248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
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如果沒錯的話 因為條文只有寫排除專屬管轄
那甲是否也可以把訴訟標的2合意管轄合併進去呢?
甲如果選台東起訴乙訴訟標的2 是否只能合併訴訟標的1進來呢
還是說在訴訟標的1合併進來後 可以進一步合併訴訟標的4進來? (一個拉一個這樣)
(訴訟標的3是專屬管轄不能合併)
甲如果選花蓮起訴訴訟標的3 是否只能合併訴訟標的1進來呢
可以把訴訟標的2 4一起合併進來嗎 (一個拉一個的原理)
針對訴訟標的4 甲可以選南投或台南起訴丁
甲如果選南投起訴訴訟標的4 是否只能合併訴訟標的1進來呢 訴訟標的2可以合併進來嗎
甲如果選台南起訴訴訟標的4 是否只能合併訴訟標的1進來呢 訴訟標的2可以合併進來嗎
以上 我有很多觀念不清楚的地方 不知道寫的大家看不看得懂
望各位先進大德不吝解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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