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我私人財產為何政府可以拖吊 - 警察
By Lucy
at 2009-09-24T00:00
at 2009-09-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汽車是我私人財產!為何政府可以拖吊
人民的私人財產!就算是違反交通法令
是否可以請警察就地開單!為何要用民
間拖吊業者!更多收了拖吊費和保管費
!是否有利益關係!交通法令是否違反憲
法!
人民的私人財產!就算是違反交通法令
是否可以請警察就地開單!為何要用民
間拖吊業者!更多收了拖吊費和保管費
!是否有利益關係!交通法令是否違反憲
法!
Tags:
警察
All Comments
By Puput
at 2009-09-27T08:00
at 2009-09-27T08:00
拖吊的法源依據是各縣(市)政府依據縣(市)政府的自治條例去制定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之違規停放車輛,改善交通秩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7條及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指揮管理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所委託民間拖吊公司(以下簡稱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及保管場,從事違規停放車輛之移置及保管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執行拖吊勤務規定:
(一)執行指揮拖吊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員警),應依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核可之區域、路段作為拖吊責任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執行違規停放車輛之取締及拖吊(移置)。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因應任務需要,得機動調派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執行特定時間、路段之違規停車拖吊(移置)。
(二)各單位執勤人員,非經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核派拖吊勤務者,不得調用拖吊公司之拖吊人力及車輛。
(三)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1、執行拖吊工作時,拖吊公司作業人員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礙交通。
2、對於違規停放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移動,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另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被移置至大貨車上,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
4、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5、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6、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幼童,執勤員警應將其護送至轄區派出所或婦幼警察隊照護後,再行舉發並執行拖吊;如有寵物,應交付保管場人員照顧。
7、填載「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4聯單,1聯留存,其餘3聯應連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
8、執勤員警應於違規停放之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載明日期及其簽名或蓋章之封條,執勤員警黏貼時,拖吊公司人員應將之拍照存證。
9、拖吊公司應依停管處規定之質料、規格、形式製作封條,交執勤員警使用,否則不予指揮拖吊。
10、執勤員警應指揮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地面,以有顏色之臘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移置保管場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並拍照存證。
11、執行拖吊時如使用輔助輪,必須當場架設並拍照存證,執勤員警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註明。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12、發現拖吊之車輛為贓車時,拖吊公司保管場主任應於車輛進場後,儘速將查獲失竊車輛標籤張貼於該車明顯處,並即時通知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派員前往將車輛移置公有保管場,辦理後續追查及發還作業。
(五)執勤員警指揮拖吊違規停放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或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指示執行同條例第57條拖吊事宜。
(六)拖吊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專案公告者,不在此限。
1、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及其他法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7時至21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2、禁止停車處所(黃線)為7時至20時,有附牌依附牌標示。
3、夜市周邊及經常有代客違規停車之處所,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
(七)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
(八)影響消防救災者其拖吊,執行時段、地點不受前(六)、(七)之限制。
(九) 停放於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之遊動廣告車,執行拖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21時,地點不受前(七)之限制;其餘時間依前(六)規定執行拖吊。
所以只要汽車違規停車又影響當地道路的順暢性,法律是可以允
許將汽車吊離現場並請求車主支付保管費的喔!
By Queena
at 2009-09-25T11:43
at 2009-09-25T11:43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意即凡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就可以以制定法律來限制規範之。
從人與人組成的整體社會看來,當個人過度的自由,反就會造成他人的不自由.....
By Freda
at 2009-09-26T06:27
at 2009-09-26T06:27
或是E-mail給內政部部長
部長會回信告知你
Related Posts
公務員菜鳥電力工程職缺選擇
By Edward Lewis
at 2009-09-20T00:00
at 2009-09-20T00:00
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09-19T00:00
at 2009-09-19T00:00
被詐騙,已收到刑事簡易判決書.接下來該如何??20點
By Bethany
at 2009-09-19T00:00
at 2009-09-19T00:00
賣遊戲帳號要被買家告(急)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幫我~20點
By Enid
at 2009-09-18T00:00
at 2009-09-18T00:00
懷疑有青少年陪酒,該不該舉報
By Jack
at 2009-09-16T00:00
at 2009-09-16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