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當庭自訂莫須有法規,蒞庭檢察官該如何? -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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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1-01-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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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當庭自訂莫須有法規,駁回告訴人當庭之聲請告訴代理人,蒞庭檢察官不為制止或糾正犯法嗎?
(二)準備程序庭審中,法官未給予告訴人辯論機會,直接宣佈宣判期日,合法嗎?又為何還是收到法院寄來之對造答辯狀?此情況下告訴人在宣判期日前寄達之刑附民是否生效(刑附民在收到判決書後遭駁回)?
(三)一般刑案卻在少年法庭開庭,法官未做任何說明,合理嗎?

(四)告訴人撰狀向法官聲請查覆都為不回覆,合法嗎?
(五)告訴人撰委任狀依刑事訴訟法271條之1規定,委任受任人為審判中代理人,法院不為回覆,合法嗎?
如上是為在下數案庭審中所遇問題,懇請法律賢達解惑,感激不盡。
已更新項目:
倒數計時的白痴 大師 感謝您的回答
對不起!表述不夠完整(不諳法律)
是車禍案與妨害名譽案,提出告訴者為檢察官
1.告訴人因應答稍有困難,故當庭口頭聲請告訴代理人,車禍案法官以須告訴人1.癱瘓 2.正在開刀房開刀 3.人在國外為由駁回。妨害名譽案法官以告訴代理人須 1.具備法律知識 2.偵查庭時就要聲請,現已錯過期效為由駁回。
2.想了解(二項)此情況下告訴人在宣判期日前寄達之刑附民是否生效。
3.被告犯罪時已溢19歲(98.10月犯案)。有聲請查覆,回覆是電腦當機,我很懷疑。
上述兩案從向警方報案開始至進入法院審理,期間承辦公務員違失甚多。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rabbit36884.tw回答
不懂才到此提問,請多見諒與指教。
確為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案件,告訴人因應答稍有困難,故當庭口頭聲請告訴代理人。
3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 Allan 回答
第二個問題是妨害名譽案,本案首次開庭,傳票註明準備程序庭,兩造都有到庭,庭審中法官未給予告訴人辯論機會,直接宣佈宣判期日。數日後收到對造答辯狀,其狀上印有(當庭收狀)字樣。因此撰答辯狀回覆,並也另狀刑事附帶民事同時在宣判日寄達法官手裡。然法官造樣依所言期日宣判,收到判決書後數日,收到刑附民駁回之判決。(目前上訴中)
對造犯案時已溢19歲(98.10月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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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rabbit36884.tw回答
不懂才到此提問,請多見諒與指教。
兩案從向警方報案開始至進入法院審理,期間承辦公務員違失甚多,例:
1.警方拒開三聯單 2.警方拖延期日兩個多月未請對造做筆錄 3.經警政署檢舉受懲處後,開立與事實不符之報案三聯單 4.未依告訴人所求,載明依法提起告訴 5.檢察官轉介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拖延期日四個多月,並以非調解委員主導調解,且語帶恐..... 6.其他尚有諸多違失令人極端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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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刑附民當然為刑事訴訟。.告訴人因應答有困難,故委由其父母之一且對案情知之甚詳,代替表達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1 條 「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庭審中亦告訴人有到場,並無悖離法理。
法官既不給應答有困難之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又不給告訴人辯論機會而直為判決,問過多家法院訴訟輔導人員都回答不合理。
6 個已更新項目:
【最後刑事起訴後的告訴人只是證人,沒有權利「辯論」】
就算如此,總有表述意見機會吧!
法院乃維護公平正義而設 ,但該法官當庭說「你拿回公平與正義又能怎樣」之話語。您有何感想。
7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rabbit36884.tw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1 條 「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車禍案法官以須告訴人1.癱瘓 2.正在開刀房開刀 3.人在國外為由駁回。妨害名譽案法官以告訴代理人須 1.具備法律知識 2.偵查庭時就要聲請,現已錯過期效為由駁回。】
該兩位法官之駁回理由是依據哪個法條?
既然告訴人只是證人,沒有權利辯論,又不開辯論庭,法官駁回告訴人當庭之聲請告訴代理人,蒞庭檢察官不為制止或糾正或發言為告訴人爭取權益,到底犯不犯法?
8 個已更新項目:
確無行使異議權,因告訴人應答有困難,法官駁回告訴代理人之聲請,告訴方無從表述意見。
9 個已更新項目:
法官就以簡式審判結案,不予機會表述,卻又寄來對造答辯狀,我方故而撰答辯狀回之,並撰刑事附帶民事狀同時在宣判日前數日寄達法官手裡,十日左右即收到判決書。我方認為法官惡整人。只好撰狀向檢察官往二審上訴。
10 個已更新項目:
回倒數計時的白痴 大師
法官大擺烏龍已至為明顯,我方確有對法官做瀆職之控告打算。車禍與本案明顯有強大權勢介入的跡象。
委任代理人是因告訴人應答有困難,故代為表述意見,然法官不准。檢察官居於原告身分目睹法官胡為卻不為制止與糾正,我方無奈何。難道打119要警方來抓現行犯(法官)嗎?如果可以我會這麼做。
11 個已更新項目:
兩案法官與檢察官都違失多多,甚連書記官都有重大違失(打電到家裡來電詢告訴人真意,口氣簡直是恐嚇)。您聽過三個當事人的車禍案變成247個當事人嗎?法院寄來對方答辯狀封套上就硬生生註名247人,答辯狀內容看不出端倪,去查覆狀卻不為回覆,詭異。
案子在花蓮,我住台北,請問有可能移轉法院管轄權嗎?感覺上花蓮以獨立於中華民國之外了。想打贏這官司根本比登天還難。
12 個已更新項目:
回 rabbit36884.tw
我能理解法官自有其應有之權力,但結案前總要給告訴人適當之表述機會吧!
情、理、法真已不存在了嗎?那麼為什麼就不對被告相等待之。
13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 ♂『DAVIEN』☆【不成材的準法學碩士】★ 回答
被告於法院第一次開庭行「準備程序」時有表明「認罪」,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結案我無異議。
【車禍案法官以須告訴人1.癱瘓 2.正在開刀房開刀 3.人在國外為由駁回。妨害名譽案法官以告訴代理人須 1.具備法律知識 2.偵查庭時就要聲請,現已錯過期效為由駁回。】
詢問數家法院訴訟輔導人員都回答離譜。
【法官既不給應答有困難之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又不給告訴人辯論機會而直為判決】
詢問過多家法院訴訟輔導人員都回答不合理。
14 個已更新項目:
【準備程序庭審中,法官未給予告訴人辯論機會,直接宣佈宣判期日,其後還是收到法院寄來之對造答辯狀,此情況下告訴人在宣判期日前寄達之刑附民是否生效】
詢問數家法院訴訟輔導人員都回答是為有效刑附民。其中一個法院訴訟輔導人員叫我們直接問法官(你把我的有效刑附民放到哪裡去了)
上述問題令我疑惑?
本件是法官變更程序為「簡式審判」程序。
目前已收到檢察官上訴書
請問刑附民是以檢察官上訴書案號聲請,或以高等法院案號聲請。
15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 rabbit36884.tw 不厭其煩指教
感謝♂『DAVIEN』☆【不成材的準法學碩士】★
終能懂「程序」與「實質」謝謝!
刑附民也懂了,但我擔心的是案子進入高院,不經傳告訴人出庭而直為判決。我們有冤無處申!一審起訴檢察官對於我們的陳報內容,部分不為理睬,尤為警員吃案到離譜部分隻字不提(懲處程級已到分局長),我們當有合理懷疑被告與警方相互之關連。案子(妨害名譽案)實質上是個陰謀(是因車禍案引發而來),車禍發生後,不公不義事開始發生!
16 個已更新項目:
請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這只是冰山一角,還又更離譜的是慈濟醫院把車禍當日 98.4.3 小兒所受各種傷害分次登錄在98.4.5 與 98.4.8 且把最嚴重,造成永久性傷害的傷登錄在 98.4.22。車禍當日 98.4.3 診療紀錄空白。
現在對造主張 (傷) 不是車禍當天造成,而是之後有其他外力造成。
慈濟大學與慈濟醫院勾稽搞鬼,若再經司法漂染,我們唯啞巴吃黃蓮。
17 個已更新項目:
回 ♂『DAVIEN』☆【不成材的準法學碩士】★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起訴後」是否與一審檢察官「上訴後」有所分別。一審檢察官的「上訴後」能否代表起訴後之意思。
對不起讓您一頭霧水,本僅就所提問紅字部分之疑惑求教知識賢達的「是」與「否」,未細想法律條文之解毒複雜,結果我思緒就被解讀條文給複雜了,表達不清請見諒。
18 個已更新項目:
本發問題有兩案「車禍」與「妨害名譽」,但與各位賢達所討論的都在「妨害名譽」案。
1、車禍案:開過準備程序庭,因對造主張 (傷) 不是車禍當天造成,故要求法官行文慈濟醫院,要小兒去該院做鑑定。對造主張醫師開立證明 (傷) 肯定是車禍當時所造成。我們去狀要求法官駁回對造之主張,但數天前接到花蓮慈濟醫院來電要小兒去做鑑定。
2、妨害名譽:(目前上訴中) 是指本案判決後之上訴,已收到檢察官上訴書。故於昨日請請教您【刑附民是以檢察官上訴書案號聲請,或以高等法院案號聲請】
再度感謝您!表達不清,標點符號用錯,請多包涵。
19 個已更新項目:
回 rabbit36884.tw
【車禍事件發生時,你在現場?】
沒有
【你是車禍當事人?】
不是
【你憑什麼於 2011-01-01 13:20:08 補充 強調自己「..對案情知之甚詳..」?】
本案告訴代理人是就告訴人立場在訴訟中陳述意見,兩案案發時我都不再場,狀況之了解皆來自當事人,但事後之處理全由我與妻經手,站在訴訟的立場當然由其社會經歷多於小孩與善後處理經手的父母出面代理;就如訴訟中聘請律師代理,代理律師亦不可能案件發生時在現場,或為案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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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1-01-05T22:41
先要 搞清楚一個狀況
對方是告訴乃論罪 還是非告訴乃論罪
若是前者 就為自訴人 受任人 就是一定要為律師
(刑事訴訟法 37條)
若是非告訴乃論罪
告訴為偵查原因
提出告訴者為檢察官 告訴人只是以相當於證人的身分
妳的代理人 只是幫你表達意見 非必要因素
法官 會詢問 檢察官與被告 是否進入簡易程序 不需要告訴人同意
所以
1.刑事訴訟法44條之一有規定 審判有影音光碟
法官若敢有莫須有法條 上高院一調閱地院審判影音光碟
地院法官 是準備想不做??
我想沒人會把這麼好的工作都不要吧
3.要看犯罪發生點的年齡
而非現今年齡
只要發生點 不滿18足歲 都屬少年法院
2.你可以提出聲明書 請檢察官幫你上訴(非告訴乃論)
上訴同時 再度提出 刑附民事賠償
其實當檢察官起訴後 你就可以先提了
(刑事訴訟法488條)
4.5.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5條 對於聲請之處置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依據最後文書記載之程度,就原案件繼續進行;其依職權為之者亦同。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或命令駁回之。
除非 妳的聲請無理由 法院才會通知你
若聲請有理由 法官會檢察官直接採納
PS 刑事訴訟法 第3條 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2011-01-01 14:35:25 補充:
1.若對方真的滿19 法官就有引用法條的相關問題
版大可提出再議 再審 及其相關問題
我想法官理應不會有擺這麼大的烏龍
除非 版大 要以判決書相關 來對法官做瀆職之控告
我想法官若真有那麼大問題 那可能就.....
2.若為公訴案件 版大若有任何補充 可聲請檢察官補充 無須自行派代理人
只要補充書面書狀 檢察官 理應受理 不受理要駁回也得給理由
2011-01-01 14:53:55 補充:
3.因為為公訴案件 版大有任何問題可疑出異議
告訴代理人 再法官不同意之下 本就無發言權
檢方本來就無法對審判長當庭提出違法 最多只有異議 但法官依樣可駁回
所以才會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可提出異議
兩位法官 是以刑事訴訟法 236之一條 第236條之2駁回
最後 如果版大有如此多疑義 直接提出抗告與非常上訴
或許讓最高檢察署檢察長 給版大一個合理解釋
因為裡面太多奇怪的點
非當事人律師無法閱卷
2011-01-01 15:43:08 補充:
你既然都上訴了 就看二審地院合議庭 怎麼判
只是會很好奇 19歲 已少年法庭審判....
這實在太多不合理
2011-01-01 19:38:28 補充:
有很多事情 不要單從一面看
對方 如果要玩法 你也可以把事件搞大
整件案子既然已經上訴 就看二審法官的審理
先入為主 未必是好事
不認輸 但未必要堅持己見
只要理直氣就壯 不必想太多
2011-01-02 12:56:59 補充:
刑附民是以檢察官上訴書案號聲請 就可以了
2011-01-03 14:50:19 補充:
其實本案光一個關鍵就很有爭議
滿18歲者屬刑法判決
不可能有少年法庭的可能
光這樣 就不符合司法原則
所以此判決本就無效
既然此案版大說以上訴
就讓證據來說話
不管誰對 誰錯.....
一定還是要回歸證據面
所以 太意氣之爭 也未必是好事
大家就各憑自我看法給意見就好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1-01-04T04:53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
發問大大您好,個人比較贊同意見欄《rabbit36884.tw》大大的見解,字數雖然不多,但是每句都恰如其分,正中問題的核心所在;多日沒上知識+了,發現《rabbit36884.tw》大大現在變得超厲害的,佩服,佩服!首先,我能體會做為一個刑事案件被害人心中的苦痛以及對被告的怨恨,因為我自己曾經親身經歷過;但是,誠如《rabbit36884.tw》大大所說的,告訴人在偵查中就本身被害之情節而向檢察官陳述,自具有「證人」性質,既然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的程序就只有「公訴檢察官」跟「被告」的事,而且除非被告不認罪,否則根本沒有傳喚「告訴人」到庭跟「被告」「交互詰問」的「必要」。所以發問大大您不在偵查中但卻在法院審理時「聲請委任告訴代理人」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檢察官作為「國家訴訟代理人」的地位,即是代表國家來訴追被告犯罪,以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應為「檢察官」而不是「告訴人」。發問大大您告訴的案件既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公訴檢察官自會幫您把關,不會讓您的權益受到侵害。至於發問大大您提到「聲請查覆」,那應該是在偵查中跟檢察官查詢案件為何沒有進度吧,既然已經起訴了,跟法院查案件審理進度應該是「公訴檢察官」跟「被告」的事,「告訴人」應該到地檢署向「公訴檢察官」具狀查詢,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查詢。這跟只有「公訴檢察官」跟「被告」才能「直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的法理一樣,「告訴人」要至地檢署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而不能「直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再者,發問大大您提到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結案,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於法院第一次開庭行「準備程序」時,已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也就是表明「認罪」時,受命法官馬上可以「變更」庭期為「審判庭期」,改以「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當天的筆錄應該是有兩份,一份準備程序的要簽名,另一份審理程序的不用簽名。如此可以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所以如果這件案子的被告於法院第一次開庭行「準備程序」時有表明「認罪」的話,恕我眼拙,我看不出來該法院的「簡式審判程序」有何違法之處!最後,發問大大您提到「聲請移轉管轄」,援引刑事訴訟法第5條前段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如果這件案子被告的住居所或犯罪行為地都不在台北的話,發問大大您「聲請移轉管轄」一定會被法院「駁回」的!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幫助發問大大您解決此一問題喔!
2011-01-02 01:34:13 補充:
發問大大您好,個人比較贊同意見欄《rabbit36884.tw》大大的見解,字數雖然不多,但是每句都恰如其分,正中問題的核心所在;多日沒上知識+了,發現《rabbit36884.tw》大大現在變得超厲害的,佩服,佩服!
2011-01-02 05:37:43 補充:
版大您好,我剛剛發現了一個問題,想請問一下本件是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還是法官變更程序為「簡式審判」程序?兩者差蠻多的,因為通常「簡易處刑」是由地方法院簡易庭根據檢察官的資料直接判決,幾乎沒有在開庭的,上訴第二審是地方法院合議庭沒錯;但是如果檢察官是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是因為被告認罪改由受命法官變更為「簡式審判程序」的話,上訴第二審是在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故兩種程序上訴第二審的法院不同,所以樓上回答的大大可能沒注意到此問題喔!
2011-01-02 20:58:48 補充: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沒錯,但是民事訴訟是完全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只不過由刑事庭的法官依據刑事訴訟認事用法的結論判決民事訴訟而已。所以刑附民的原告就是告訴人本人,跟檢察官的刑事原告的地位沒關係,而且案子都已經在高等法院分案了,所以應該是以高等法院的案號向高等法院遞狀刑附民的起訴狀,跟檢察官上訴書案號沒關係!!
2011-01-02 21:11:37 補充:
剛剛又發現一個問題,版大您2011-01-01 12:21:20 補充提到:「並也另狀刑事附帶民事同時在宣判日寄達法官手裡。然法官造樣依所言期日宣判,收到判決書後數日,收到刑附民駁回之判決。(目前上訴中)」等語,既然如此,我有點看不太懂版大您這題要問的是不是有兩個以上的案子混在一起問?因為看起來有點令人有一頭霧水的感覺?
2011-01-02 21:27:02 補充: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沒錯,但是民事訴訟是完全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只不過由刑事庭的法官依據刑事訴訟認事用法的結論判決民事訴訟而已。所以刑附民的原告就是告訴人本人,跟檢察官的刑事原告的地位沒關係,而且案子都已經在高等法院分案了,所以應該是以高等法院的案號向高等法院遞狀刑附民的起訴狀,跟檢察官上訴書案號沒關係!!
2011-01-02 21:27:50 補充:
剛剛又發現一個問題,版大您2011-01-01 12:21:20 補充提到:「並也另狀刑事附帶民事同時在宣判日寄達法官手裡。然法官造樣依所言期日宣判,收到判決書後數日,收到刑附民駁回之判決。(目前上訴中)」等語,既然如此,我有點看不太懂版大您這題要問的是不是有兩個以上的案子混在一起問?因為看起來有點令人有一頭霧水的感覺?
2011-01-02 22:44:30 補充:
《rabbit36884.tw》大大在意見欄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部份寫的棒呆了,版大您可以參考一下喔!
2011-01-02 22:45:25 補充:
《rabbit36884.tw》大大在意見欄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部份寫的棒呆了,版大您可以參考一下喔!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1-01-05T19:34
首先你的問題問法有些地方很怪
第二個問題看不太懂
法官應以裁定為訴訟中准否之決定
如果程序不合法(未給予辯論機會)
可以以此為上訴理由
刑訴379ˋ380
準備庭跟審判庭不同
你第二個問題應該是審判庭的一造缺席判決或兩造缺席判決
在少年法庭審理係因被告為未成年
須由專業法庭審理以保障其權益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01-01T13:51
有關法律的事情,你應該問律師或懂法律的人,再搞事,好嗎 ^^
1. 檢察官就是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就你問題一的文意看來,應該是個公訴事件,即然檢察官己提起公訴,告訴人要聲請啥訴訟代理人?
2. 基本上,檢察官提起公訴的事件,那麼後續的審判程序,都是以檢察官與被告為主體,你告訴人只是個「證人」而己。
3. 法官要在那個法庭審理,那是法院的內部的事,告訴人管那麼多做啥?
4. 麻煩告訴人先自己搞清楚自己有沒有「查覆」的權利,OK?
5. 請把法律搞清楚!是「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而己,法院只要知道就好,為什麼要回覆?
2011-01-01 12:42:24 補充:
首先如果不懂,應該 平氣中和 的問問題,而不是以這類「..法官當庭自訂莫須有法規..」言語來危言聳聽,說的好似多麼的不公不義 ^^
其次車禍、妨害名譽又可分刑事或民事訴訟,到底是何者?你沒講,但在民事訴訟裡,除非你委任的是執業律師,否則法官是可以自己決定是否「依法」駁回委任的聲請。這是法官的法定職權,並不是法官當庭自訂莫須有法規。到於法官駁回的條件是什麼?每個法官都不一樣。至於刑事,「起訴後」原告才委任,根本就沒意義。
最後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應該在起訴後、辯論終結前或經上訴後的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你在宣判期日前才提出,根本就違法....
最最後刑事起訴後的告訴人只是證人,沒有權利「辯論」
2011-01-01 14:35:45 補充:
雖然當事人於訴訟過程,有陳述意見的權利。但是按刑事訴訟法第288-3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同條文第2款「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
我猜你一定沒有依法行使異議權,只是事後在吵 誰不給你講、誰不給你說 吧 ^^ 換言之~有沒有審判違法的問題,是你依法異議後,由法院決定,而你在這裡問、抱怨沒有意義 ^^
2011-01-01 15:41:05 補充:
你又搞錯了!
這裡的異議,指的是你必須另向法院具書狀,會由另三位法官審理你所謂的違法之處。異議的結果:駁回,審判程序繼續;異議有理由,審判程序更正 ^^
同時法官要以種方式結案,那是法官的職權,與你有沒有機會陳述是二回事 ^^
2011-01-02 16:31:45 補充:
首先版主應該先釐清所謂的「法院訴訟輔導人員」的諮詢,通常都是局限於「程序」而己,「實質」的問題以法官的裁定、判決為主。
其次你於2011-01-01 12:21:20的補充提到「...收到刑附民駁回之判決...」諸語,法官都己經有相關的裁定、判決,你還在偏執於「法院訴訟輔導人員」說的話?例如你對法官的裁定有異議,應該依法抗告;對法官的判決有異議,應依法上訴或再審啊!
最後法院最主要的是講法令的相關規定,你又怎麼會一直執著於「...詢問過多家法院訴訟輔導人員都回答不合理...」諸語?法官只受法令所局限, 不受限於所謂「法院訴訟輔導人員」的回答啊!
2011-01-02 22:31:08 補充:
首先白話來說,刑事附帶民事事件,應該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或者是對第一審判決結果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也就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到當事人對第一審裁判結果不服而上訴前,是不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所以僅就版主所言「...另狀刑事附帶民事同時在宣判日寄達..」諸語,先不管版主有無錯植?就這個陳述的部份而言,就是違法聲請。
2011-01-02 22:31:15 補充:
另外~刑事附帶民事事件,理論上審理刑事的法官是可以順便判決。但是只是要當事人有爭執,被告不願意自諾,「通常」就會以審理需曠日費時為由,轉送民事庭另行處理。而且民事庭的審理不受刑事庭相關裁判所挶束。也就是說,刑事附帶民事事件,「事實上」只是遞狀的方法、裁判費的繳納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而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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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前陣子因為讀書加半夜工作
導致生理時鐘亂了,現在沒在作夜班
可是卻調整不回來了,已經一個月了< ...

我的膝蓋又痛又腫!!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0-12-31T00:00
小弟我今年28歲
我發現我的右膝蓋很容易受傷
但是之前都是吃吃消炎止痛就好了
最近我朋友上班的搬家公� ...

腰傷可以申請勞保?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0-12-30T00:00
請問因為上一份工作是搬重物,換工作後,發現身體極為不適,經醫師檢查後,醫師說因為長期搬重物,導致腰有受� ...

傳真文件到辦公室是否構成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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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10-12-30T00:00
1.如果傳真檢舉信到一所學校的總務處的公務傳真機,是否會構成毀謗罪呢?2.內容是指某位員工不當行為包括不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