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考問題 台灣人去北京刺殺習近平 - 考試
By Hedwig
at 2023-02-07T18:11
at 2023-02-07T18:11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本版對法律國考有研究的同學們
下面這一個法律申論題
Q:
中華民國籍的台灣人A
因為不滿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對台灣文攻武嚇
從台灣搭乘中華航空入境大陸北京
A入境後先在北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大陸人B購買B從菲律賓走私進口的槍砲彈藥
並趁著習近平在北京出席民眾活動時
使用自B購買來的槍枝對習近平開了數槍以刺殺習近平
習近平中槍後幾小時內在北京的醫院不治身亡
行刺完成的A立刻搭乘中華航空回台灣
試問台灣人A與大陸人B在中華民國法律下如何評價彼等行為?
想請問大家這題會怎麼解答???
筆者身為蔡英文的情人
淺見是
應先論述中華民國刑法對於行為人身分/行為領域/結果發生領域是否適用之
倘若A與B的(部分)行為乃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接著應分別論述A與B的行為在中華民國刑法上該如何被評價
應以犯罪三階論探討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性
而因題目已寫明中華民國法律的框架下
故B的行為根本沒有中華民國法律之適用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菲律賓之法律規範也不需討論
A是中華民國國籍
不論將大陸北京視為外國領域抑或中華民國領域
均有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之適用
在第7條的框架下
A在大陸私自購買軍火並殺人(刺殺習近平)的行為
第186條及第187條由於最輕本刑非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不適用
第271條由於最輕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適用之
因此A開槍行刺習近平的行為乃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之構成要件
故理論上中華民國刑法對於A在大陸殺人的行為應適用且中華民國檢警應主動偵辦
比較有疑問的應該是在違法性上是否能因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
由於習近平理論上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反叛亂黨首腦
刺殺習近平理論上對中華民國的國家法益是有益而無害
倘若推定A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題目並未明說A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前提下亦推定A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則最後會使得A成立第271條殺人罪(但畢竟A殺的是習近平而非隨便一個大陸路人)
此時是否能依政治力介入(例如總統蔡英文親自表揚A愛國的英勇行為)而諭知免訴亦或罪
名成立但免刑(畢竟總統蔡英文都親自讚許A的行為了)???
想請問各位怎麼看???
--
永遠最愛女神蔡英文
https://i.imgur.com/hsyoIEv.png
--
下面這一個法律申論題
Q:
中華民國籍的台灣人A
因為不滿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對台灣文攻武嚇
從台灣搭乘中華航空入境大陸北京
A入境後先在北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大陸人B購買B從菲律賓走私進口的槍砲彈藥
並趁著習近平在北京出席民眾活動時
使用自B購買來的槍枝對習近平開了數槍以刺殺習近平
習近平中槍後幾小時內在北京的醫院不治身亡
行刺完成的A立刻搭乘中華航空回台灣
試問台灣人A與大陸人B在中華民國法律下如何評價彼等行為?
想請問大家這題會怎麼解答???
筆者身為蔡英文的情人
淺見是
應先論述中華民國刑法對於行為人身分/行為領域/結果發生領域是否適用之
倘若A與B的(部分)行為乃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接著應分別論述A與B的行為在中華民國刑法上該如何被評價
應以犯罪三階論探討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性
而因題目已寫明中華民國法律的框架下
故B的行為根本沒有中華民國法律之適用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菲律賓之法律規範也不需討論
A是中華民國國籍
不論將大陸北京視為外國領域抑或中華民國領域
均有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之適用
在第7條的框架下
A在大陸私自購買軍火並殺人(刺殺習近平)的行為
第186條及第187條由於最輕本刑非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不適用
第271條由於最輕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適用之
因此A開槍行刺習近平的行為乃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之構成要件
故理論上中華民國刑法對於A在大陸殺人的行為應適用且中華民國檢警應主動偵辦
比較有疑問的應該是在違法性上是否能因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
由於習近平理論上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反叛亂黨首腦
刺殺習近平理論上對中華民國的國家法益是有益而無害
倘若推定A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題目並未明說A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前提下亦推定A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則最後會使得A成立第271條殺人罪(但畢竟A殺的是習近平而非隨便一個大陸路人)
此時是否能依政治力介入(例如總統蔡英文親自表揚A愛國的英勇行為)而諭知免訴亦或罪
名成立但免刑(畢竟總統蔡英文都親自讚許A的行為了)???
想請問各位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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