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 - 離職
By Selena
at 2017-05-04T20:13
at 2017-05-04T20:13
Table of Contents
有鑒於各位版友常常會遇到資遣問題,
雖然板上有很多文章可以參考,
但真的遇到卻還是會有部分細節不知該如何是好,
因此,我們想藉由本身的經驗,
寫成一篇文章,
希望讓各位能對資遣的流程有初步的概念。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
http://imgur.com/DyLNF9u
試著想像,
某日坐在辦公桌前埋頭坐著客戶急著要的報告,
或是一邊在桌邊服務客人一邊想著下班要去哪溜噠,
這時候,主管把你叫進了會議室,
冷冷地說:「嘿,你的表現還是不如公司預期,
你就做到這個月底吧,記得把業務交接好!」
這時候,該怎麼辦?
換個情境,
你知道公司這幾個月訂單開始減少,
同事也因為對公司前景堪憂而一個一個離去,
這時候老闆告訴你:「最近景氣不好,下個月開始職務津貼跟伙食津貼減半,
一起共體時艱,以後賺錢會多發獎金~」
那麼,又該怎麼辦?
如果你只是摸摸鼻子默默回家開104,
那代表老闆上輩子有燒好香找到心目中不吵不鬧的好員工,
然而,也意味著你放棄了法令賦予勞工的權利,
我們想讓你知道,
被資遣並不丟臉,也不會影響你往後的人生,
這只是勞動契約終止的一種類型而已,
因此,我們來談談,到底甚麼是資遣,流程又是如何吧!
首先,就開頭提到的狀況而言,
分別有兩種情況屬於資遣,
第一個就是因為公司的事由所導致的,法源如下:
http://imgur.com/chrQg2f
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在資遣勞工時都是依第五款來請勞工走人,
但無論是依本條款資遣或依勞基法第12條行使「懲戒性解僱」,
資方都必須注意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例如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是否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動?是否能先以內部懲戒措施予以處份?
或是否對勞工職務技能仍有教化之可能,
當雇主窮極一切手段但仍認為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時,
才能採本條款資遣(解僱亦同),
不過實務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仍難以界定,
但老闆們要注意的是,當勞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爭議時,
最後都是資方要負起舉證責任,
如果經法院判決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事由於法不符,
僱傭關係仍存在的話,到時候雇主就必須負擔至判決日止的薪資,
那更是因小失大囉。
另外一種符合資遣的情況,
是因雇主有惡意行為時,
由勞方主動提出的,法源如下:
http://imgur.com/D6FRRk4
大部分勞工會行使的都是第六款,
也就是當資方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時,
(相關勞動法令有哪些,可參照剖析勞動法架構之小懶人包)
連結: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2/blog-post.html
勞工可以在知悉該情形的30日內離職並跟資方要求資遣費!
(如果超過30日就變成是勞工默示同意了)
雖然法令文字是載明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實務上,勞工最好還是發個存證信函,
一來可以明確讓雇主知道你的主張,
二來又針對行使權力的時間點有所證明,
未來提起爭議時,便會更加有利喔。
以上已經針對資遣的情形囉唆了一下,
接著,再來了解一下資遣的流程,
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吧,
如下圖所示:
http://imgur.com/VsGlSrG
資遣最重要的當然是資遣費,
但其實對於勞方而言,還是有其他的權利可以行使,
首先,
當資方確定要資遣勞工時,
應該按勞工的年資先預告勞工,預告天數的規定如下:
http://imgur.com/6y31dbd
依年資分別需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預告,
那如果勞工年資未滿3個月呢?
官方說法是法令未明文規定,
則由勞資雙方協商,
其實就是當天預告勞工就可以當天叫他走人的意思,
但是!
對資方而言還是有資遣通報的問題(就業服務法第3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3
除非勞工到職未滿十日,則可以在資遣日的3日內補通報,
否則都還是要在十天以前向勞動局或就業服務站通報,
否則會被處三到十五萬元的罰鍰喔!
(如果心存僥倖不通報,到時候勞工去申請失業給付或檢舉時,資方就得不償失了)
當勞工接獲資遣預告時,
在預告期間內就可以有每週2日的謀職假,
這項假別是有薪的,而且法令也沒規定資方可以要求勞方提出證明,
因此勞工可以妥善運用這項權利去找下一份工作。
接著,就是有關資遣費的部分了,
要計算資遣費的金額,要先知道勞工的退休制度,
原則上只有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才會有舊制年資,
因為已經越來越少,而且有舊制年資的也不一定會google到這篇
本篇文章還是以新制計算為主(就是你有提撥勞退6%的勞工),
簡言之,新制資遣費是照你的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12
我們直接舉例,
如果一名平均工資36,000元的勞工,在103年7月1日到職,
並於106年10月30日被資遣,
則資遣費計算式為:
1/2 × (3年 + 120日 / 360日) × 36,000元 = 58,550元
http://imgur.com/dBTCNNh
試算連結(勞動部):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如果是有舊制年資的勞工,也可以經過上表填入轉換日期來試算,
計算出來的資遣費,就必須在資遣日的30日內發放喔!
(工資的部分則是原本約定的發薪日發即可)
最後,就是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了(就業保險法第25條),
範例如下:
http://imgur.com/cLZFJgW
主要是可以讓勞工拿著這張證明,
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去做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或報名職業訓練,
如果資方拒絕開立,勞工還是可以經由地方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的程序,
去向資方請求開立,就算調解不成立資方依然不開,
勞方還是可以先以調解紀錄作為證明,先向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另外要注意的是,
上面所說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與勞基法第19條所載明的「服務證明書」,
範例如下:
http://imgur.com/lslN6az
原則上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不同的東西,
服務證明書僅可以記載勞工的職務、年資等事項,
不可以記載對勞工不利的紀錄,
而且也不得拒絕開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
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最後,我們彙整一張流程圖讓廣大的勞工與老闆都能快速理解資遣流程,
希望大家可以好聚好散,誰也不欠誰地分開
http://imgur.com/eRkPH9Y
勞動契約的終止,其實也只是人生的一個過程,
勞工無法適任一項工作,
但一定能在別的地方找到自己的價值,
勞工不該濫用上述的權利,
老闆也應該要遵守法令課予雇主的義務,
希望大家都能漂亮的轉身,
走出屬於自己的一片天空啊!!
--
労働力量,來自我們的能量。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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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板上有很多文章可以參考,
但真的遇到卻還是會有部分細節不知該如何是好,
因此,我們想藉由本身的經驗,
寫成一篇文章,
希望讓各位能對資遣的流程有初步的概念。
圖文網誌好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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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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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
某日坐在辦公桌前埋頭坐著客戶急著要的報告,
或是一邊在桌邊服務客人一邊想著下班要去哪溜噠,
這時候,主管把你叫進了會議室,
冷冷地說:「嘿,你的表現還是不如公司預期,
你就做到這個月底吧,記得把業務交接好!」
這時候,該怎麼辦?
換個情境,
你知道公司這幾個月訂單開始減少,
同事也因為對公司前景堪憂而一個一個離去,
這時候老闆告訴你:「最近景氣不好,下個月開始職務津貼跟伙食津貼減半,
一起共體時艱,以後賺錢會多發獎金~」
那麼,又該怎麼辦?
如果你只是摸摸鼻子默默回家開104,
那代表老闆上輩子有燒好香找到心目中不吵不鬧的好員工,
然而,也意味著你放棄了法令賦予勞工的權利,
我們想讓你知道,
被資遣並不丟臉,也不會影響你往後的人生,
這只是勞動契約終止的一種類型而已,
因此,我們來談談,到底甚麼是資遣,流程又是如何吧!
首先,就開頭提到的狀況而言,
分別有兩種情況屬於資遣,
第一個就是因為公司的事由所導致的,法源如下:
http://imgur.com/chrQg2f
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在資遣勞工時都是依第五款來請勞工走人,
但無論是依本條款資遣或依勞基法第12條行使「懲戒性解僱」,
資方都必須注意有無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例如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是否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動?是否能先以內部懲戒措施予以處份?
或是否對勞工職務技能仍有教化之可能,
當雇主窮極一切手段但仍認為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時,
才能採本條款資遣(解僱亦同),
不過實務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仍難以界定,
但老闆們要注意的是,當勞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爭議時,
最後都是資方要負起舉證責任,
如果經法院判決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事由於法不符,
僱傭關係仍存在的話,到時候雇主就必須負擔至判決日止的薪資,
那更是因小失大囉。
另外一種符合資遣的情況,
是因雇主有惡意行為時,
由勞方主動提出的,法源如下:
http://imgur.com/D6FRRk4
大部分勞工會行使的都是第六款,
也就是當資方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時,
(相關勞動法令有哪些,可參照剖析勞動法架構之小懶人包)
連結: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2/blog-post.html
勞工可以在知悉該情形的30日內離職並跟資方要求資遣費!
(如果超過30日就變成是勞工默示同意了)
雖然法令文字是載明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實務上,勞工最好還是發個存證信函,
一來可以明確讓雇主知道你的主張,
二來又針對行使權力的時間點有所證明,
未來提起爭議時,便會更加有利喔。
以上已經針對資遣的情形囉唆了一下,
接著,再來了解一下資遣的流程,
勞資雙方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吧,
如下圖所示:
http://imgur.com/VsGlSrG
資遣最重要的當然是資遣費,
但其實對於勞方而言,還是有其他的權利可以行使,
首先,
當資方確定要資遣勞工時,
應該按勞工的年資先預告勞工,預告天數的規定如下:
http://imgur.com/6y31dbd
依年資分別需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預告,
那如果勞工年資未滿3個月呢?
官方說法是法令未明文規定,
則由勞資雙方協商,
其實就是當天預告勞工就可以當天叫他走人的意思,
但是!
對資方而言還是有資遣通報的問題(就業服務法第3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3
除非勞工到職未滿十日,則可以在資遣日的3日內補通報,
否則都還是要在十天以前向勞動局或就業服務站通報,
否則會被處三到十五萬元的罰鍰喔!
(如果心存僥倖不通報,到時候勞工去申請失業給付或檢舉時,資方就得不償失了)
當勞工接獲資遣預告時,
在預告期間內就可以有每週2日的謀職假,
這項假別是有薪的,而且法令也沒規定資方可以要求勞方提出證明,
因此勞工可以妥善運用這項權利去找下一份工作。
接著,就是有關資遣費的部分了,
要計算資遣費的金額,要先知道勞工的退休制度,
原則上只有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才會有舊制年資,
因為已經越來越少,而且有舊制年資的也不一定會google到這篇
本篇文章還是以新制計算為主(就是你有提撥勞退6%的勞工),
簡言之,新制資遣費是照你的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12
我們直接舉例,
如果一名平均工資36,000元的勞工,在103年7月1日到職,
並於106年10月30日被資遣,
則資遣費計算式為:
1/2 × (3年 + 120日 / 360日) × 36,000元 = 58,550元
http://imgur.com/dBTCNNh
試算連結(勞動部):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如果是有舊制年資的勞工,也可以經過上表填入轉換日期來試算,
計算出來的資遣費,就必須在資遣日的30日內發放喔!
(工資的部分則是原本約定的發薪日發即可)
最後,就是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了(就業保險法第25條),
範例如下:
http://imgur.com/cLZFJgW
主要是可以讓勞工拿著這張證明,
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去做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或報名職業訓練,
如果資方拒絕開立,勞工還是可以經由地方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的程序,
去向資方請求開立,就算調解不成立資方依然不開,
勞方還是可以先以調解紀錄作為證明,先向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
另外要注意的是,
上面所說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與勞基法第19條所載明的「服務證明書」,
範例如下:
http://imgur.com/lslN6az
原則上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不同的東西,
服務證明書僅可以記載勞工的職務、年資等事項,
不可以記載對勞工不利的紀錄,
而且也不得拒絕開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
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最後,我們彙整一張流程圖讓廣大的勞工與老闆都能快速理解資遣流程,
希望大家可以好聚好散,誰也不欠誰地分開
http://imgur.com/eRkPH9Y
勞動契約的終止,其實也只是人生的一個過程,
勞工無法適任一項工作,
但一定能在別的地方找到自己的價值,
勞工不該濫用上述的權利,
老闆也應該要遵守法令課予雇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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