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被告知離職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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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eyn (薰草)》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前天,我拿四月份薪水的這一天無預警被告知叫我做到當天
: 理由是:不適任
: 我是某家診所的診所助理,一月中開始這份工作,然後薪水是以時薪制
: 簡而言之可以算是工讀生吧

不管你是啥,都以當初是否有訂定「定期契約」來認定雇傭關係

勞基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意思就是,如果你當初有和雇主訂定定期契約
今天雇主在契約到期的時候叫你做到當天,你沒有辦法反駁
But,如果你當初沒有和雇主訂定任何定期契約
或是那麼剛好,定期契約時限到而雇主沒有立即把你趕走
這在勞基法上面,你和雇主的雇傭關係就已經屬於「不定期契約」
自然不適用「定期契約」的規定

: 但問題是什麼都沒說也沒溝通就叫我離開我無法接受
: 而且都已經過了三個月 早也過了坊間默定的試用期了吧
: 如果我在工作上有什麼不好是不是也該跟我說一聲呢?
: 請問我該怎麼辦...心情很低落

再說一次,勞基法上面是沒有所謂的試用期的
(雖然很多雇主都這樣玩,但是形勢比人強,我們當員工的就只能吞下去為自己好)
如前面所述,既然你現在的情況是「不定期契約」
他要解雇你自然要照著勞基法的規定走
今天他用了「不適任」這個理由來解雇你

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Good,就要請他拿出證據來舉證不適任了
除非~除非啦,你真的超級不適任
(eg.明明是當主治醫生,卻是請只具備工讀生技能的你去擔任該職位的工作)
不然他要舉證你不適任很有難度
既然不是不適任了那麼就要照勞基法來走

第十六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OK就算你不適任,他今天說叫你走,最少也是要十天之後你才能走
當然這段時間內你只要正常上班,工資都還是要照付的

然後,還有勞基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結論就是:他可以叫你走,只要他能舉證你「不適任」
但先不論舉證這件事,就算你真的不適任
叫你走還必須要付資遣費給你

不過以上的討論都是理論上,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可抗力的因素
就自己斟酌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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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5-05
你這種法律回答基本上這板不太care 辛苦了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5-10
也不是不CARE,而是沒有回應的空間,然後就變成句點了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5-10
樓上說的也是。但其實這裡資遣要看勞退新制,1年=0.5個月
Jack avatarJack2013-05-12
謝謝喔。
Linda avatarLinda2013-05-14
我會去勞工局問看看 爭不爭錢對我來說無所謂 只是無法嚥下
Steve avatarSteve2013-05-14
再來 剛剛看到他們在人力銀行再徵人...我不希望有人跟我一樣
被當作免洗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5-16
感謝分享 @@
Mary avatarMary2013-05-17
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 但勞委會跟法院都承認
Oscar avatarOscar2013-05-22
樓上不錯,試用期在舊的勞基法有過,現存勞動契約法也在
另外試用期會用民法482雇傭契約和民法72條等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