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說要把特休週年制改成曆年制,
但會計算法感覺不太合理,
問過勞工局卻有兩個答案,
想跟專業的版友討論看看。
我107/6/20到職,
會計在算到108/12/31特休日數。
會計給我看網站試算版本,
https://i.imgur.com/fCjCSBu.jpg
說我只有8.6天(試算結果)最多就只有10天。
我不太明白曆年制網站這樣的算法,
不就吃掉了我107/6/20-107/12/19的3天特休了嗎?
我的認知是,
107/6/20-107/12/19 滿半年3天,
107/6/20-108/6/19 滿一年7天,
至少已經有10天了,
接下來108/6/19-108/12/31,
我問到了兩個答案:
現場諮詢人員說,
這段時間已滿半年,但我總年資不滿兩年,
所以會回歸到半年3天特休,一共是3+7+3=13天。
如果我繼續任職到109/6/19,
我就會再有7天年資假。
打電話詢問的答案卻是
我屆滿兩年年資,所以是照比例,
108/12/31前我有5天年資,
109/6/19時再5天年資。
雖然這兩個答案我都能夠接受,
但還是很疑惑
為什麼一樣問勞工局會有不同的答案?
會計照曆年制網站只給我八天年資,
真的合理嗎?
勞基法真的很深啊Orz
有點複雜,希望能與版友討論討論。
我不會硬凹自己不該得的,但也不想被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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