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好

題目:
一、甲乙將其共有之A基地出租於丙;另乙將其所有之B房屋出租於丁,
丁將其對B房屋之租賃權違法轉讓於戊,並將B房屋交付於戊,由戊
占有使用。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1.甲出賣其對A基地之應有部分時,何人有優先購買權?此項優先購買
權於何時發生?如丙尚未在該基地上建造房屋,其情形有無不同?
2.丁戊間之租賃權讓與契約是否有效?若本件丁係將B房屋違法轉租於
戊,其轉租契約是否有效?

想法:
針對1.最後一個問號問倒我了....若未在基地上建造房屋,那應該就不是
基地租賃了,那...承租人跟共有人乙的優先承購權還有差別嗎?
依據為何?
2.問號1:這裡我需要探究租賃權的讓與性嗎? 丁戊之間我可以看成單
純的租賃嗎? 還是說我要想丁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


請各位大大指點一下
謝謝~

--

All Comments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4-18
1.土法34之1 乙有優購權 租地未建屋無土法104適用 丙無優
購權 2.民法443 乙得終止租約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4-21
所以在一般的租賃(土地租賃),只要非基地租賃承租人就沒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4-23
有優先承購權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