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有針對稀釋資本課稅制度 做一部份的條文修正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
其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言下之意就是 負債過多產生的利息支出 不能拿來抵稅
而在此對於實務面有兩點不太了解想要請問一下
1.以上一定比例為何? 「負債:權益=3:1」?
2.此比率是月結還是日結還是年結呢?還是整年平均?
個人覺得月結/平均比較合理 不然會有公司在會計年度結束那天把借款還掉
以上若有人知道 麻煩傳道授業解惑一下 > < 大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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