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問題 - 考試
By Andrew
at 2013-06-14T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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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16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公(發)布日期 102-06-11
第 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的問題是6/11號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也就是13號生效
但是酒駕撞死人跑掉依照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該是符合第二九四條依法令保護
之規定,依據法條競合不是應該用294來罰?
那這樣新公布的法規處罰仍低於294之處罰,所以新公布的法令算是針對酒駕的特別法嗎?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優於普通法所以是用新公布的法律嗎?
不好意思如果有觀念上的錯誤的話,還請指正... 謝謝
--
令修正公布第 185-3、185-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公(發)布日期 102-06-11
第 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的問題是6/11號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也就是13號生效
但是酒駕撞死人跑掉依照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該是符合第二九四條依法令保護
之規定,依據法條競合不是應該用294來罰?
那這樣新公布的法規處罰仍低於294之處罰,所以新公布的法令算是針對酒駕的特別法嗎?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優於普通法所以是用新公布的法律嗎?
不好意思如果有觀念上的錯誤的話,還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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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Damian
at 2013-06-15T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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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3-06-15T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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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3-06-17T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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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13T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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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13T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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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13T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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