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低收入戶嗎?!生活快要過不下去了 - 工作
By Noah
at 2009-02-25T00:00
at 2009-02-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老公有一間價值220萬的房子
沒有負債沒有財產
婆婆跟公公 老公國小弟妹各一
還有我跟6個月兒子一個
公婆弟妹戶籍都一起在老公房子下~但沒有同住
(公婆另租屋在鄉下)
全家人只靠老公薪水
年新40萬
其他都沒有工作但有保健保
勞保只有我有(我自行加入工會的)
這樣我們有符合低收入戶嘛!?
因為只有老公每年有儲蓄險(年繳6萬五)
其他都沒有
最近不景氣~薪水又被調降
快要過不下去了~> <"
Update:
那我有符合嗎?!
老公的房子公告直就是220萬喔
沒有負債沒有財產
婆婆跟公公 老公國小弟妹各一
還有我跟6個月兒子一個
公婆弟妹戶籍都一起在老公房子下~但沒有同住
(公婆另租屋在鄉下)
全家人只靠老公薪水
年新40萬
其他都沒有工作但有保健保
勞保只有我有(我自行加入工會的)
這樣我們有符合低收入戶嘛!?
因為只有老公每年有儲蓄險(年繳6萬五)
其他都沒有
最近不景氣~薪水又被調降
快要過不下去了~> <"
Update:
那我有符合嗎?!
老公的房子公告直就是220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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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09-02-26T19:36
at 2009-02-26T19:36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
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
媒體報導社會救助法修法後條件緊縮,內政部特別說明: 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於97年1月16日 經陳水扁總統公布施行,旨在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擴大得申請急難救助之對象等,以符合實際需要。
報載有民眾因修法後喪失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資格,非本次修法將審核條件限縮,過去對於部分未負擔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其工作收入與財產都必須要列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有人因此無法達到社會救助的門檻,請參照上開說明。內政部進一步表示,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復或救濟。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660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出嫁女兒要算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中低收入戶要家中有65歲老人或有殘障手冊方可申請..
希望有幫助到你
By Dora
at 2009-03-01T15:28
at 2009-03-01T15:28
如果以台南市來說認定資格共有3個層面
1.成人年滿20~65都要列入有工作能力者(不論有無工作)未滿20及65以上屬被撫養人(必需沒有領任何社會救濟或津貼)而被撫養者的人口數必須明顯多於有工作能力者人口數
2.全戶動產不得超過30萬新台幣且不動產不可超過200萬新台幣(以政府公告價格為標準而不是能賣多少錢)
3.以上不論公婆有無同一戶籍只要是男方的直系親屬都要計算(但是如果公婆又住在其它地方反而麻煩喔因為所有資料都要變成兩戶且兩戶都要各自申請財產證明)
以上是台南的認定資格
照我瞭解是非常人所能的(就算你真的很慘)
給你的良心的建議
別指望國家為我們做什麼?如果你現在真的很需要錢就想辦法自己去賺吧就算帶著小孩工作也得考慮(因為國家認為你有工作能力)
如果不方便就把小孩托人照顧(自家人..安心也不需花大錢除非收入不錯否則請人不划算)
另外提供你一個專案(中低收入家庭托育補助)
1.雙親有固定工作並有參加勞建保
2.幼兒2歲以下
3.不要太有錢
4.符何上述資格請自行洽詢當地政府社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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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白時~我該拿什麼??急~
By Hedwig
at 2009-02-25T00:00
at 2009-02-25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