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自請的工讀生(不是人力公司仲介的)
因為當初會去上班就是看中他是簽約制(一年約)
我是去年的8/27跟公司簽約的,所以合約到今年的8/27
我想請問.....這樣我只需要前10天跟主管口頭提醒一下就好了嗎?
還是我有需要做些甚麼準備??
畢竟.....我也不想做了,剛好合約也快到了
因為 一開始跟主管相處得還算普通.....
可是後來 就覺得這主管 很小鼻子小眼睛
到最後已經相處得很不愉快了
而且這個主管會用不是我處理的資料去跟老闆說我資料都丟三落四
就是標準的 不喜歡我也要抹黑我
讓我覺得很不舒服也一肚子火
請問這樣應該是沒有違反勞基法吧(前10天跟主管口頭提醒我合約到了)
這樣我是可以做到8/27隔天就不用在去上班了嗎??
還是我有需要等到他找到新人做好交接才能走????
*重點是,我有詢問過人資,合約快到了不管要不要續約的話都會通知我
人資說 前一個月會通知主管,主管會跟我討論
可是主管到現在都還沒跟我討論這件事
而且他也在尋找新的工讀生,說是要協助我
可是我們雙方都心知肚明 他也不想用我了 所以在找人
那這樣我有義務要等他找到人在辦交接嗎??
還是時間到我可以直接走人??
因為 要不要續約你也要提前告知我吧,我不懂到現在都不表態是甚麼意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