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業為迫使員工離職,故意將工作地點從南調到北,或故意減少薪資,降低勞動條件
,迫使員工無奈請辭,為保障勞工權益,立法院27日上午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
修正案」,增訂雇主調動勞工不得違反之5項原則。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5項原
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同時,也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勞工,比照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之工作。
另外,三讀條文也新增勞工離職後遵守「競業禁止」約定的要件,避免不分職位高低、職
責內容而恣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例如有些公司的基層清潔員工也被要求簽訂競
業禁止條款,造成他們離職後的二年內不得到敵對公司從事清潔工作,但清潔工作可與進
企業營業秘密無關,未來這些被濫用的情況可受到適當的處理。
來源:http://goo.gl/jfpbRs
規定再怎麼訂
就怕資方還是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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