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故意逼你離職 立院修法罩你!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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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業為迫使員工離職,故意將工作地點從南調到北,或故意減少薪資,降低勞動條件
,迫使員工無奈請辭,為保障勞工權益,立法院27日上午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
修正案」,增訂雇主調動勞工不得違反之5項原則。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5項原
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同時,也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勞工,比照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之工作。

另外,三讀條文也新增勞工離職後遵守「競業禁止」約定的要件,避免不分職位高低、職
責內容而恣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例如有些公司的基層清潔員工也被要求簽訂競
業禁止條款,造成他們離職後的二年內不得到敵對公司從事清潔工作,但清潔工作可與進
企業營業秘密無關,未來這些被濫用的情況可受到適當的處理。

來源:http://goo.gl/jfpbRs

規定再怎麼訂
就怕資方還是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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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12-02
反正最多就重罰六萬 有個屁用
朝野雙方不管什麼黨 不管什麼勞工團結聯盟
Agatha avatarAgatha2015-12-03
通通非常有默契的絕口不提勞基法罰則太輕的問題
Ina avatarIna2015-12-04
全是高射砲有屁用?體能是誰說的算?
Puput avatarPuput2015-12-07
罰緩至少1000萬再說
Isla avatarIsla2015-12-07
送刑法比較痛
Elma avatarElma2015-12-12
罰款或緩刑對他們而言不痛不癢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5-12-12
直接七個月以上刑期起跳比較有用 台灣老闆不怕付錢只怕被關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5-12-14
十四個月的無薪假算是惡意逼人離職嗎
Edith avatarEdith2015-12-15
有處罰才有用,比如說一件就是一年營業額1%
Linda avatarLinda2015-12-17
罩你 的老闆
Thomas avatarThomas2015-12-21
立院對老闆說:「罩你!」
Donna avatarDonna2015-12-24
罰個年營業額1%就會怕了..然後違反勞基法 一個員工也罰1%
既可以嚇阻 又可以增加國庫收入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5-12-25
5原則不是早就有了嗎,還是直到現在才明文規定?
Doris avatarDoris2015-12-27
老闆故意逼你離職 立院修法罩你(老板)...
Lydia avatarLydia2015-12-31
空包彈..立法立一堆..執政部門不執法跟放屁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