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雇主勞資爭議處理過程 - 離職
By Ingrid
at 2016-07-05T17:22
at 2016-07-05T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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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第一次在版上發文
希望對有勞資糾紛的人有一點幫助
我工作地在嘉義市,公司在新北市
我是外派公司在公家單位的駐局人員
由於公司在去年11月被公家單位解約
但公司不同意解約仍讓我繼續工作
直到今年1月21日公家單位發公文告知不得繼續使用辦公場所
造成我1月22日被資遣
當時公司協議於當日跟我結算一月薪資、資遣費、預告20日工資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是我什麼都沒拿到,公司的態度也很敷衍
於是向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提出申訴,但當時承辦人員A告知不用申訴,提出[
協調]即可
公司在2月5日匯一月薪水,但與我核算的金額有差異
在2月15日協調當日公司沒有出現,所以協調不成立
公司經理與承辦B電話聯繫時說太遠不方便過來,之後會處理
承辦B要我回去等一星期,如公司還是沒有給付再來申請[調解],公司要是不參加可以
罰錢
當下我才知道[協調]不具法律效力,公司沒來也不能罰錢
後來承辦B給我填了申訴單,主張公司要給付薪資差額、資遣費、預告20日工資以及非自
願離職證明,
當天晚上也寫申訴信給勞動部告知這些情形
勞動部回文有提到「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受理勞資爭議案件,應主動本諸職權依法查
處,不應以交付調解或協調結案處理。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實,依法限期給付及裁罰
,以維勞工之權益。」
後來公司在3月4日匯資遣費給我
但經理說公司不會給預告20日工資,還要求我撤銷申訴才會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
當下我很生氣,我跟經理說那你們不用開了,我也不會撤銷申訴
7月4日我收到嘉義市社會處的公文,內容為公司違反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給付、資遣費應
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依法裁處
但承辦C告知由於公司主張我已於11月初就知道公司被解約,所以沒有預告20日的問題
,他們也無法開罰
我於昨日到社會處按照承辦C建議申請[調解]並提出證據證明11月初知道公司被解約,
但不代表我與公司解約,
而且期間公司還是叫我繼續上班,沒明確告知離職日,
何況資遣當日公司明明同意支付卻反悔
所以我主張公司應返還預告20日工資
雖然事情到現在還沒結束
但是對於如此惡劣的資方
我始終秉持著ㄧ定要讓他們得到教訓並且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
我也提出幾項觀點讓正在調解的人參考:
1. 請直接申請[調解],不要申請[協調],調解時雇主沒出現可依法開罰,如經調解
成立,雇主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可以透過[申訴]讓政府機關開限期給付命令或依法開罰
2. 填[申訴]單時,附上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因為當時我詢問承辦B要不要附上自己準備
的資料,他說不用,
後來承辦C告知我當時應該就附上證據,才不會導致他們對預告20日無法開罰,
而且法律規定申訴過程只能向資方要資料,所以請務必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3. 如果對地方機關提出的申訴有疑慮,
請ㄧ併向勞動部提出申訴,
相信在主管機關督促下會比較有效率
4. 資方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是無法可規範,
可於[協調]或[調解]時向地方機關申請證明,對於想申請失業補助的人也比較有保障
在此感謝社會處的承辦,
也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提出來討論,
與正在爭取自己權益的人共勉之
--
希望對有勞資糾紛的人有一點幫助
我工作地在嘉義市,公司在新北市
我是外派公司在公家單位的駐局人員
由於公司在去年11月被公家單位解約
但公司不同意解約仍讓我繼續工作
直到今年1月21日公家單位發公文告知不得繼續使用辦公場所
造成我1月22日被資遣
當時公司協議於當日跟我結算一月薪資、資遣費、預告20日工資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是我什麼都沒拿到,公司的態度也很敷衍
於是向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提出申訴,但當時承辦人員A告知不用申訴,提出[
協調]即可
公司在2月5日匯一月薪水,但與我核算的金額有差異
在2月15日協調當日公司沒有出現,所以協調不成立
公司經理與承辦B電話聯繫時說太遠不方便過來,之後會處理
承辦B要我回去等一星期,如公司還是沒有給付再來申請[調解],公司要是不參加可以
罰錢
當下我才知道[協調]不具法律效力,公司沒來也不能罰錢
後來承辦B給我填了申訴單,主張公司要給付薪資差額、資遣費、預告20日工資以及非自
願離職證明,
當天晚上也寫申訴信給勞動部告知這些情形
勞動部回文有提到「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受理勞資爭議案件,應主動本諸職權依法查
處,不應以交付調解或協調結案處理。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實,依法限期給付及裁罰
,以維勞工之權益。」
後來公司在3月4日匯資遣費給我
但經理說公司不會給預告20日工資,還要求我撤銷申訴才會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
當下我很生氣,我跟經理說那你們不用開了,我也不會撤銷申訴
7月4日我收到嘉義市社會處的公文,內容為公司違反勞基法:工資應全額給付、資遣費應
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依法裁處
但承辦C告知由於公司主張我已於11月初就知道公司被解約,所以沒有預告20日的問題
,他們也無法開罰
我於昨日到社會處按照承辦C建議申請[調解]並提出證據證明11月初知道公司被解約,
但不代表我與公司解約,
而且期間公司還是叫我繼續上班,沒明確告知離職日,
何況資遣當日公司明明同意支付卻反悔
所以我主張公司應返還預告20日工資
雖然事情到現在還沒結束
但是對於如此惡劣的資方
我始終秉持著ㄧ定要讓他們得到教訓並且爭取自己應得的權益
我也提出幾項觀點讓正在調解的人參考:
1. 請直接申請[調解],不要申請[協調],調解時雇主沒出現可依法開罰,如經調解
成立,雇主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可以透過[申訴]讓政府機關開限期給付命令或依法開罰
2. 填[申訴]單時,附上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因為當時我詢問承辦B要不要附上自己準備
的資料,他說不用,
後來承辦C告知我當時應該就附上證據,才不會導致他們對預告20日無法開罰,
而且法律規定申訴過程只能向資方要資料,所以請務必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3. 如果對地方機關提出的申訴有疑慮,
請ㄧ併向勞動部提出申訴,
相信在主管機關督促下會比較有效率
4. 資方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是無法可規範,
可於[協調]或[調解]時向地方機關申請證明,對於想申請失業補助的人也比較有保障
在此感謝社會處的承辦,
也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提出來討論,
與正在爭取自己權益的人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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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6-07-06T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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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6-07-11T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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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7-13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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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7-15T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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