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個離婚兩次的單親媽媽有一個女兒11歲由我監護扶養與一個十個多月的小男兒也是由我監護扶養且有還有一個領有中殘殘障手冊爸爸要扶養,媽媽年紀才53歲左右。第一個前夫已經離婚十年也已再婚第二個前夫是個原住民身分也育有一子且還在扶養一個年紀將近60歲的原住民媽媽我在100年度的所得稅總收入也才26萬左右我從101年一月工作離職後二月來到花蓮玉里到現在都未能就業!!為什麼我這樣扶養三人的身分就是無法通過低收入戶資格請問這低收��
花蓮低收標準在哪裡?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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