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底離職,今天也就是我在這間公司當正職的最後一天
昨日,老闆希望我日後還是能接公司的case來作,以時薪來作計算
為了讓不讓我覺得吃虧,所以時薪=正職月薪/168hr(勞基法規定之每月工時)
(假設正職月薪為22k,則轉為兼職後,時薪為22K/168=$130.95)
我當下聽到覺得合理,家人則覺得這個「正職轉兼職」的條件,其實我是十分吃虧的
可、可是家人的解釋讓我聽不明白吃虧的點在哪,所以想來請問版上的大家
這樣的計薪方式,我真的虧很大嗎?
另外,「計時單位為0.25hr」這點,也讓家人很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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