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過往曾做過不少派遣工作
有的真的...
跟勞工簽訂的約是 11個月一期;到時重簽
那時不懂為何不以一年為一期
後來經了解是 一年公司就必須給年假七天
後來到另一家公司
面試時未說明如何簽約
只知會有轉正機會
然後一開始先簽三個月
三個月到期後,變成一個月一個月簽
我還是不懂為何之後變月月簽
但我無所謂,因為只是個過渡工作而已
後來做了第六個月,到了月底主管拿下個月的合約 給我簽
我拒絕並表示只做到月底,當時人力吃緊
主管以離職要前一個月告知為由拒絕我這麼突然說不做了
我回答:我上次簽的約是一個月,ex 6/1~6/30
現在您給我的這份第七月合約我根本還沒簽名立書同意
我依約定條款行事公司也只給我簽約到6/30
我有權只做到6/30;主管自已理虧
不再為難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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