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轉法律效力一問 - 薪水
By Zora
at 2015-07-28T19:58
at 2015-07-28T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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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四月底時出了場小車禍,由於無大傷且對方態度良好也願意和解,因此算了算一些醫藥及
賠償費用,就報給對方的保險員。(新X產險)
主文:
問題來了,商談到最後,其他單據的部分沒有太大的爭議,但是我在車禍後曾於骨科診所
要求醫師開立診斷證明,醫師開了須在家休養六周的診斷書給我。
和對方的保險員討論時,卻因我們公司(補教業)薪資是領現金而非薪轉,保險員堅持說老
闆所開立的薪資證明書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或可能得申請很久兼須補充其他相關文件)
並說若沒有薪轉證明的話,我的薪資只能以法定的最低薪資(當時是19XXX/per month)
來計算,因此最後我拿到的薪資補償部分就只有一萬九千多乘上1.5(月)。
想請教板上先進,保險員這樣的說法於法有據嗎?
因為我自己的想法是:一、勞基法難道有規定公司一定要用薪轉的方式給予員工薪水?
二、若無規定,那直接付現金的公司不就很難給予員工保障?
(至少在車禍或其他事故上的要求賠償部分)
因和解金有達到我和我媽的期望,所以當下就直接和解了。純粹就這一點疑問,想請教板
上的大大們,感謝指教!
p.s.補充一下保險員的說法,他是認為老闆開的薪資證明書都很容易做假,故只認薪轉的
資料,現在想想會不會只是非薪轉的狀況處理上比較麻煩的推託之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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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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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5-07-29T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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