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請教行政執行法和行政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有何不同?
如:
行政執行法 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
之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兩個條文看起來差不多… 都是與行政訴訟、行政機關、金錢給付相關,小弟國文不好,
看不太出來差異在哪,覺得意思蠻相近,想請熱心大大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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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行政執行法 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
之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兩個條文看起來差不多… 都是與行政訴訟、行政機關、金錢給付相關,小弟國文不好,
看不太出來差異在哪,覺得意思蠻相近,想請熱心大大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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