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各位先進:
一、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審查後,發
現有違法者,應提報院會決議,通
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期限為
兩個月,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
命令失效。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
各機關依法律授權或法定職權所訂
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三、書上補充說:但對行政命令違
法如何處理卻未加以規定,故即使
未送立法院,不影響命令之效力。
小弟理解後的問題是:
所以即使是違法的行政命令,也至
少有兩個月的效力嗎?這不就太荒
謬了...
是書上寫錯了,還是我自己腦補誤
誤會了呢?
懇請各位不吝解惑
先謝謝大家了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