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公務員懲戒法一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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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我是行政法初學者,有一行政法問題想請教各位!
題目來源為90年律師試題

(前略)....
又假定監察院收受某甲服務機關移送卷證後,以情節匪輕調查復須相當時日,通知其主管
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4Ⅱ先行停止其職務,該主管長官亦遵照辦理,某甲對先行停職自
難甘服。問某甲可否或如何就停職部分聲明不服,請求救濟?

我想請問題目所根據的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修法前的條文,現為第五條第二項)
不是由主管機關發動嗎?
然而題目所述停職方式,
感覺比較符合第一項「公懲會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因為第一項不能救濟,第二項則可,所以不知怎麼判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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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seph avatarJoseph2015-10-21
題目中沒看到公懲會通知主管長官啊....是由監察院受理
審查就是第四條第二項啊~
Linda avatarLinda2015-10-25
要配合公懲23(舊18) 24(舊19)一起服用
Steve avatarSteve2015-10-29
尤其這題是修法前的考題 還在用"主管長官"一詞 要自動轉換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11-01
成"主管機關"(參見新法5修法理由)
Dora avatarDora2015-11-05
移送是由主管機關首長移送 先行停職是由主管機關作成處分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11-05
(^^^或監察院)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5-11-07
本題所示情形,應為主管機關首長依舊法19,將10職等以上公務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11-12
員移送監察院,而監察院通知主管機關最好將其先行停職,故主
Noah avatarNoah2015-11-14
管機關依舊法4II,於懲戒議決結果出來前,得先作成停職處分.
Adele avatarAdele2015-11-14
參考答案:4II之先行停職可救濟,依保障法復審-行訴法行訴.
Harry avatarHarry2015-11-19
ps. 4I之先行停職不得單獨救濟,須與之後實體決定一併救濟.